《泉州市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印发

来源:泉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8-04-25 17:14:14 

   来自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消息,《泉州市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近日印发,自5月1日12时起,泉州市渔船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都将进入伏季休渔期。


  根据安排,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福建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福建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福建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福建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伏季休渔期间,泉州市将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异地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需要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地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确认;异地伏休渔船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实施监管。此外,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或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台风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原停泊地点。


  方案要求,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伏休期间原则上不予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伏季休渔期间,除农业农村部批准外,不得擅自审批伏休渔船被租用进行科研、资源调查等各类项目活动。


  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将予以以下处理:列入渔船“黑名单”;取消或扣减渔业成品油价补助;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伏休期间,市、县两级渔业执法机构将抽调人员每月赴沿海各县(市、区)开展督查,并加强港口执法监管和海上执法巡查。群众若发现渔船违规行为,可以拨打当地渔业执法机构的伏休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的举报电话为0595-22186715、22192155。(记者谢曦 通讯员林开通)


查看原文:http://www.mnw.cn/quanzhou/news/1983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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