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8-04-12 14: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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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路涛


  近日印发的《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动态调整机制。标准为何要重新调整?调整前后有哪些变化?对用岛者将会产生什么影响?未来,无居民海岛在开发利用上,又将传递一种怎样的信号?就上述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了详尽解读。


背 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价格形成机制及市场化出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对征收标准调整提出了明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要通过提高用岛生态门槛,完善市场化配置方式,加强有偿使用监管等措施,建立符合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

  “适时调整征收标准,是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该负责人说,2010年印发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限制制度和最低标准。标准实施以来,对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使用金征收标准偏低,资源生态价值和稀缺程度体现不充分,对生态用岛引导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有必要对征收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原 则

  此次标准调整,坚持三大原则。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对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二是遵循价值规律,科学评估。综合考虑海岛资源禀赋、生态价值、经济发展水平及各类用岛效益差异,客观评估海岛资源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充分体现政府配置资源的引导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作用有效结合。

  三是坚持绿色发展,生态用岛。充分考虑用岛方式对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将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纳入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向“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用岛模式转变。


思 路

  无居民海岛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制订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健全有偿使用制度,体现资源有价,生态有价;二是分类施策,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此,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脆弱性明显、承载能力有限,开发利用应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生态+”理念。本次调整重点突出无居民海岛生态价值,进一步体现其资源价值,在深入理解资源价值与生态价值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对用岛类型、用岛方式的调整与增设,凸显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充分体现了资源有价、生态有价。

  该负责人认为,此番调整是建立健全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解决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衔接不到位的问题,有利于引导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向生态化利用模式转变。

  在经济新常态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背景下,该负责人表示,调整还要着眼于无居民海岛的市场供求,分类施策,强化对无居民海岛生态化开发利用的政策引导,将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纳入价格形成机制,通过价格杠杆调控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鼓励生态旅游、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绿色产业项目用岛,严格限制对无居民海岛进行破坏式开发利用,推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向“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化开发利用模式转变。


内 容

  此次调整,重新设计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主要调整了3部分内容:调整最低标准定价体系;重新测算最低标准;进一步明确动态调整机制和最低价限制制度。

  调整最低标准定价体系——该调整具体包括无居民海岛等别调整、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体系调整、划分无居民海岛用岛方式。

  “此次将6个等别的无居民海岛进行了重新划分。”该负责人说,这些年,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都有不同调整和变化,基于此,考虑与海域分等有效衔接,有必要重新调整无居民海岛等别。“调整后,共82个行政单元发生变化。其中,删除49个、合并6个、更名11个、新增1个,等级上调7个、下调5个,三亚市由1个行政单元拆分为4个行政单元。”

  此次还对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作了调整。由原有的15类调整为9类。这9类,具体包括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工业仓储用岛、渔业用岛、农林牧业用岛、可再生能源用岛、城乡建设用岛、公共服务用岛和国防用岛。该负责人解释说,这一调整,主要是为避免原分类体系存在的类型界定不清晰、层级相互混杂等问题,体现各类用岛的经济社会效益差异,突出无居民海岛主导用途或区块整体功能定位,考虑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主导用途分类体系相衔接。

  这次调整,还首次就无居民海岛用岛方式作了划分。为定量反映用岛规模和强度对海岛生态系统的影响,根据用岛对海岛自然岸线、面积、体积和植被的改变程度,无居民海岛用岛方式被划分为6类,分别为原生利用、轻度利用、中度利用、重度利用、极度利用、填海连岛与造成岛体消失的方式。这种划分,是为明确用岛规模和用岛强度,定量反映海岛生态系统所受的影响,便于将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纳入价格形成机制。

  重新测算最低出让标准——明确将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纳入最低标准。最低标准,将由空间资源价和生态环境损害成本价两部分构成。这种调整,有利于引导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向生态化利用模式转变。

  将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纳入价格形成机制,通过价格杠杆调控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严格限制对无居民海岛进行破坏式开发利用,有利于推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向“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化开发利用模式转变。

  进一步明确动态调整机制和最低价限制制度——国家定期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进行评估,适时调整。

  新标准规定,无居民海岛出让前,应确定海岛等别、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核算出让最低价,在此基础上对珍稀濒危物种、淡水、沙滩等海岛典型资源价值评估,一并形成出让价。出让价作为申请审批出让和市场化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不得低于最低价。


影 响

  该负责人认为,鉴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用岛者少、类型相对集中,提高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最低标准影响范围较小,且调整后的标准更趋近于市场水平,预期对用岛者影响较小。

 

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80412/727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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