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能否列入《物权法》成关注热点

来源:中国海洋报记者 杨 威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6:25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短短1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群众反馈意见10032条。其中,关于“海域使用权要不要明确规定”的问题成为反馈意见中最受关注的20个热点问题之一。

《海域使用管理法》出台时间不长,海域使用权为何会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相关负责人给记者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原因之一是社会各界对海域的广泛开发产生了对权利保护的立法需求。海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开发利用已从传统的“渔盐之利、舟楫之便”(捕捞、制盐、航运)扩大到海水养殖、矿产勘探开采、滨海旅游、海水利用、海洋能源开发、海底管线铺设和围海造地等多种方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用海面积已达224万公顷。因此,海域使用权不仅需要在《海域使用管理法》这一单行行政法律中作出规定,而且需要得到《物权法》这一基本民事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也只有这样,用海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海域的合理开发和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得以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具有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这是海域使用权引起群众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二。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形式,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形式。而海域所有权虽然只存在国家所有权一种形式,但也可相应地派生出海域使用权。可见,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都是在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基础上产生的用益物权。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海域与土地都作为立体空间资源存在,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目前《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城市土地、海域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形式。“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已被明确写入《物权法》,却没有对具有同样重要地位和价值的海域使用权作出规定。因而,《物权法》最终能否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些专门研究物权问题的民法学者对此态度十分鲜明:海域使用权应该写入《物权法》。他们认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海岸线为界,分别规定了土地(包括河流、湖泊等)和海域(包括内水和领海)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是与土地使用权并列的典型用益物权,有别于矿权、水权等特许物权。为保证用益物权制度的完整性,他们建议《物权法》将海域使用权列入用益物权范畴,作出专章规定,并使海域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一样,成为可以抵押的财产。

摘自《中国海洋报》第1438期

20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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