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大队养殖用海执法探讨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7-09-08 17:57:36 

■ 朱振乐


  近年来,中国海监赣榆区大队依法查处围填海、无证养殖、海洋环境等方面的违法案件70余件,其中养殖用海案件约占40%。通过加强与海域审批、动态监管部门协作,监督监察海域确权使用,打击非法占用海域行为取得一定成效。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中国海监赣榆区大队加强了对海域使用和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5种类型的监督检查:一类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无证养殖,二类是超确权四至界址点用海位置非法使用海域,三类是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四类是擅自改变海域用途,五类是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


整治非法养殖侵占海域行为


  严谨合法的执法程序,才能确保查处的每一起违法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海上非法养殖侵占海域行为,赣榆区大队积极加强与海域审批、海域使用动态监管部门协作,海上巡查发现违法养殖看护船后,由当事人当场指认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区海域使用动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海上测量,与海域审批确权电子数据核实,交当事人现场在每一个经纬度坐标处按手印并签字确认,以防当事人事后否认。

  测量中,有的当事人误以为是占用海域补偿,想多指认养殖面积,海洋监察员告诉当事人,测量是在依法清理违法使用海域;有的当事人想少指认养殖占用海域面积,逃避处罚,海洋监察员也告知当事人,没人认领的部分若属无主养殖户,则会予以清理。


省际间有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现象


  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海域开展养殖用海专项执法普查行动过程中发现,省际间邻(县)区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现象存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范围确权在赣榆区境内,属非法批准使用海域。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3条和第51条的规定,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询问了解,由于申领燃油补贴发放需要所在地政府海洋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对方养殖户即向当地部门申领权证。海监赣榆区大队及时将情况向区海洋与渔业局和上级海监机构进行了汇报,区海洋与渔业局逐级上报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国家海洋局,并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测管理中心进行了技术对接,争取依法依规确权发证,以减少省际间海域使用纠纷。


依法调解海域使用纠纷


  随着沿海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养殖用海使用海域面积、宗海地块也日益增加。少数养殖户心存侥幸,不申请海域确权,不想缴纳海域使用金,甚至侵占合法用海人的养殖海域。也有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不当,致使村委会、海域承包人及海域实际使用人等多者之间产生海域使用纷争。

  为确保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海监赣榆区大队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第23条、第31条和第44条之规定,一是依法对非法占用海域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排除妨害。二是召集纠纷各方进行教育调解,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三是若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成、调解不成,违法方继续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的,则根据程序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5月,海域尚未划界的连(云)赣(榆)线周边,原赣榆县宋庄镇养殖户与连云区用海人之间发生械斗,当事一方船只被撞沉。当时海上风力很大,赣榆县大队及时出动海监艇至涉事海域,及时将涉事双方转交辖地边防海警部门处理。通过教育、打击和协商调解,维护了海域使用权人的法律权益,对海域使用确权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海监赣榆区大队)......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908/691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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