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陆委会又发禁令:台湾民众不得领用中国大陆护照

来源:港台第一观察2017-07-311268评   发布时间:2017-08-02 10:23:15 

台湾陆委会今天发布新闻稿称,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之1规定,台湾民众不得领用中国大陆护照,如违反规定将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及相关权益。而据台媒称,陆委会突然发布这样一则消息是因为,香港媒体28日刊文称,有大陆学者提议筹组“台湾特区委员会”及试行“台湾特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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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资料图来自网络

据台湾“中央社”31日称,陆委会当天针对港媒近日报道发布新闻稿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之1规定,台湾人民不得领用中国大陆护照,如违反规定将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及相关权益。

新闻稿提醒,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规定,台湾人民不得担任中国大陆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的职务或为其成员;如违反规定,视身份为公务员或一般人民,将有刑事责任或行政罚款。

此外,陆委会还宣称,部分人士借由港媒倡议将台湾矮化、屈辱化的对立思维与挑衅作法,试图激化双方冲突,台当局不会接受;并叫嚣近来大陆一味采取胁迫打压已伤害台湾民众感情,完全无助两岸关系发展,唯有接受台湾一再提议的“务实沟通对话”,才是真正化解分歧及促进两岸良心发展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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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主委张小月/资料图来自台媒

关于台湾民众申办大陆护照的问题,据查询发现,1992年5月9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如何申办我普通护照的办法,“公安机关可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为符合下述条件的台湾居民签发公民普通护照:(1)在大陆投资办企业,因经济活动或商务的需要从大陆前往外国,或者在大陆拜师学艺需随师出国等人员;(2)在大陆参加出国旅行团人员;(3)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照顾的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并批准后,签发给公民普通护照的同时,须在证件备注页加注“根据××××××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字样,以示区别。参加出国旅行团的,按出国旅行团的规定办理。”(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于1991年1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后有过多次修订。)

事实上,自民进党上台以来,这种针对性的“限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7月6日,台当局行政部门为强化退离职公务员及军职人员登陆的管理规范,通过陆委会提报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退离职军公人员登陆许可管制年限,从原则3年、原服务机关得增减之,修正为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务机关只能增加、不能缩减。其中,受到规范的文武职高阶退离职人员包括三类对象,分别为曾任防务、外事、大陆事务或与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以上人、中将以上人员及情报机关首长,上述人员登陆参加政治活动的管制年限长达15年,包括马英九、陈水扁等历任前台湾地区领导人、吴敦义等副领导人及退将等都受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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