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 原来的海域使用证还有效吗?为什么把海域确定为不动产?

来源:微信   发布时间:2017-07-31 09:54:54 


不动产统一登记 原来的海域使用证还有效吗?

 

根据有关规定,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以往的海域使用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不变不换。对申请人来说,只要用海没有发生变化,就可以不换证。只有当海域使用发生变更或到期时,才需要另行申请换发新证。

 为什么把海域确定为不动产?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暂行条例》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物权法》第十条的具体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和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暂行条例》的出台,是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出台后,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又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强化海域物权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条例》第二条把海域与土地、房屋、林木并列规定为4项重要不动产。对海域的主权价值,各沿海国家向来十分重视,但对于海域在私法意义上的重视,却为时不久。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海域一直没有普遍进入人们的经济视野,各方面还没有充分注意到它的经济价值。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海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已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对海域进行的各种开发利用日渐增多,海域已经具备了独立的经济价值。同时,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具体海域的地理位置是固定的,可以通过标明经纬度加以特定化。因此,把海域这一空间资源确定为不动产,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不仅顺应了发展潮流,而且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海洋管理的实际需要。

《暂行条例》第五条把海域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抵押权并列规定为9项重要不动产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对于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是海域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再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的海域开发利用类型多样,包括渔业、工业、交通运输、旅游娱乐、海底工程、排污倾倒、造地工程、特殊和其他等9种一级用海类型(二级用海类型已达30种),确权海域面积超过300万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超过7万本。这就使得用海主体在海域使用方面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如果没有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进行协调,没有统一完善的登记制度来规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力增强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将海域使用权确定为不动产权利纳入统一登记范畴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将海域从公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确定为私法上的不动产,在现实工作中具有重大意义。不动产物权是民事权利主体取得和享有的一种基本私权,物权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激活社会创造力最有效的手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早在2005年就曾指出:“创立海域物权制度,是在海域开发利用上建立了一种重要的激励制度。海域物权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励各种开发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他们有序、科学、合理、可持续地利用海域。为什么过去会出现无序利用、无度利用、污染严重等不科学利用海域的现象呢?原因就是没有这样一种激励制度。现在,我们把这个使用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物权、一种不动产财产交给他们使用,他们就会合理投入、科学利用和自觉保护日益稀缺的海域。”


 

国家海洋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分窗口

2017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分窗口揭牌暨首批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不动产权证书颁发仪式在国家海洋局举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分窗口正式落户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办理国务院批准用海、用岛的登记事务。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为不动产登记分窗口揭牌,并为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三期工程、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人工岛工程颁发首批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不动产登记全面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青峰出席揭牌仪式。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是落实物权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根据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海域登记与房屋、林地、草原、土地登记一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畴。不动产分窗口的设立有利于保证海域、海岛行政管理和监管工作持续稳定开展,做好登记与海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衔接,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优化服务流程,方便企业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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