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范深海区域勘探开发管理——写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实施一周年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党委书记 贾宇
4月27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的首部配套制度,《许可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出台,对于深入贯彻落实《深海法》确立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规范和加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管理,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许可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深海法》于2016年2月26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深海法》是首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建立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制度。作为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在《深海法》出台后,积极组织研究和制定落实法律确定的具体管理制度。
按照《深海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深海法》相关条款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有必要进一步规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的具体制度,制定《许可管理办法》。
从实践来看,制定和出台《许可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深海法》正式实施后,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勘探、开发申请前,应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制定和出台明确的、可操作的《许可管理办法》,对于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区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及措施
《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深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结合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实际要求及需要规范的内容,确定了相关制度和措施。《许可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延续与变更、监督检查和附则六章。
首届中泰海洋领域合作联委会会议召开后,5年合作计划的联合编制也进入加速度。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泰国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海洋领域合作5年规划(2014~ 2018)》签署,双方建立起完备的长期合作机制。5年规划的签署,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共同支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完善实验室管理,同意继续执行7个合作项目,还将共同申请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支持双边学者的科研活动,支持开展中泰海洋濒危物种项目研究。
共同努力 致力合作
近几年,于卫东每年至少有4个月要待在泰国。
于卫东说,中泰开展的合作项目,受到了泰方的积极支持。拿泰国湾海岸带脆弱性合作研究来说,在泰国湾,由于受到海水侵蚀,沙滩后退现象非常严重,泰方一直在寻求积极有效的减缓和应对方法。中泰双方的这一合作项目,在泰国湾南部和泰国湾浅地层剖面开展了3次联合调查,对泰国湾、湄南河三角洲的海岸带脆弱性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厘清了自然过程和人类活动对海岸带脆弱性的影响,为泰国海岸带减灾防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提高了泰国抵御灾害的能力。
常年奔波在中泰两国的还有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的科研工作者。近年来,中泰在泰国湾西南海岸执行了4个航次的野外调查和监测,海洋三所的科研工作者就参与其中。
他们梳理了该海岸在人为活动压力下的侵蚀机理与特征,提出了海岸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建议与对策。中泰双方先后在厦门、曼谷等地举行了海岸侵蚀与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并多次参加海洋学术会议和中泰海洋合作会议。海洋三所与泰国农业大学还签署了建立海岸长期观测站的协议,观测项目包括海洋水动力监测、海岸侵蚀与海岸动态监测、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海岸开发与海岸带综合管理等。
热带海洋生态系统合作研究、南海和安达曼海海洋监测与预报系统、海洋濒危物种项目研究……一个个合作项目在中泰的共同努力下稳步推进。
如今,中泰之间在海洋领域建立起系统、稳定的合作机制体系:以合作联委会为主要决策机制,以联合实验室为主要实体机构,以中泰海洋科技合作研讨会等为交流渠道,以合作项目为落地平台。中泰海洋合作,正成为“一带一路”建设路上闪耀的亮点。......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510/667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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