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判刑!中山“两法衔接”有突破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7-04-07 11:27:23 

  本报讯(巢健 通讯员 黄忠)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梁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据悉,该案是中山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宗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这标志着中山市渔业行政执法领域“两法衔接”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2016年7月6日凌晨2时,梁某在南海休渔期期间,驾驶“三无”机动船在中山市横门口海域使用“发电机组”“升压器”“带电线底拖网”等工具进行电鱼捕捞作业。凌晨5时,梁某及其船只设备和渔获约2.5公斤被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随后梁某被移送刑事立案处理。2016年8月11日,梁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3日对梁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3月20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梁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我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用“电鱼”等方式进行捕捞。同时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悉,今年休渔禁渔期间,中山渔政部门将强化渔业执法监督管理,还将与公安、边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以渔政船与执法快艇编队巡航的方式,对全市休渔禁渔重点水域、违法违规行为高发水域进行巡查,对休渔禁渔期间发现违法电鱼的船舶、人员,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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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7年开始,珠江禁渔期由原来的每年的4月1日12时~6月1日12时调整为3月1日0时~6月30日24时,增加两个月。南海休渔期由原来的每年5月16日12时~8月1日12时调整为5月1日12时~ 8月16日12时,增加1个月。休渔禁渔期间,正是鱼类产仔、鱼卵孵化及幼鱼成长的关键时期,是水生生物和渔业资源繁衍生长和休养生息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使用“电鱼”这种大小通杀的“绝户”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无异于对日益衰退的渔业资源雪上加霜。......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407/661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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