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授权国家海洋局开展海洋督察 推进海洋生态文明 健全海洋督察制度

来源:微信   发布时间:2017-02-03 16:52:07 

1月22日,国家海洋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国务院同意印发实施《海洋督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房建孟出席了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对健全和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方案》提出海洋督察的指导思想、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和程序以及工作要求,是海洋领域深化改革任务的重要成果,是海洋领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开展海洋督察的纲领性文件。

《方案》强调,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将海洋督察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方案》明确,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机制。督察内容包括重点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察方式包括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例行督察;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对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督察。督察程序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整改落实和移交移送等6个环节。海洋督察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方案》指出,被督察对象要根据国家海洋局督察意见书落实整改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向媒体向社会公开。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的,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采取实施区域限批、扣减围填海计划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置;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情形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方案》要求,海洋督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反映问题。被督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督察机构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

在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中国海洋报社记者关于如果群众发现海洋资源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向海洋督察机构举报这一问题时表示,《方案》要求海洋督察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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