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诉教育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对海洋部门的借鉴意义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11-18 10:48:14 

【基本案情】

  白某向中国政法大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20141215日,中国政法大学对白某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决定不予公开所申请的信息。白某不服,向教育部提出复议申请。教育部于201512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其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中国政法大学不是行政机关,其信息公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招收学生的行为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白某不服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是行政复议申请得以受理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白某以中国政法大学为被申请人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国政法大学并非行政机关,而是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的高等学校,其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侵犯,教育部作为全……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61118/637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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