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大违法成本 震慑违法行为——谈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11-18 10:46:02 

陆小辉 刘薛

  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经过1999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海洋开发的不断加速和海洋环境的持续恶化,其缺陷也日益凸显。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明确了生态红线、生态补偿、信息公开等制度,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并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满足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新现状、新要求。

  企业是影响环境的主体,企业环保意识较为淡薄,究其原因,还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高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完善责任追究,具有切实的震慑作用。

  实施“按日计罚”。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对违法排放、超标排放、超量排放等4类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将大大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企业及时改正,遏制连续性违法行为,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技术与设备的投入,最终实现良性循环,兼有制裁和督促改正的作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出台配套的实施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计罚方式等细节,确保“按日计罚”有章可循。

  完善惩治措施。新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规定,针对4类违法行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这就赋予了监督管理部门更多的惩治手段,海洋环境监管将彻底摆脱缺少执法依据、威慑力不足这一困境。但在具体实践中,应当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适应范围和实施程序,确保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惩治措施落到实处。

  处罚不设上限。《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前,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0万元。这一处罚额度,在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对企业形成震慑。此次修改,取消了处罚上限,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取消处罚上线,将有效发挥惩戒作用,促进用海单位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细化责任追究。此次修改,健全了问责制度,明确了对责任人的追究。第90条规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中,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追究刑事责任,将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未批先建零容忍。此次修订,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优化完善,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修订取消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这一时间限制,提高了建设单位自主性,同时简化了程序,无需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由原本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修订为“根据违法情节……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61118/637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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