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海捕捞经营组织形态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来源:智汇海洋   发布时间:2016-10-07 15:34:14 

我国近海捕捞经营组织形态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基于福建省的调研数据

郑思宁1 黄祖辉2 林光纪3

(1.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摘 要 在界定我国近海捕捞经营形态内涵的基础上,基于福建省各地区的调研,利用股份集中度指数、持股均匀度指数以及雇工劳动力指数考察我国海洋捕捞股份经营形态出现的异化现象。研究结果表明:福建省沿海渔船的股份集中度指数均>40%,最高超过80%,而持股均匀度指数也均在1以上;另外,雇工劳动力指数≥35%,闽南地区则高达80%。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对该异化现象的影响因素进行理论探讨,认为经济基础因素、内部管理因素、制度环境因素和风险控制因素是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基于以上结论,提出成立新型渔业合作组织、实行公司化管理是近海捕捞经营体制改革的探索新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近海捕捞渔业经营组织从集中经营走向分散经营。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沿海渔民,尤其是以福建沿海捕捞渔民首先改变集体经营体制,发起以股份合作经营形式为代表的海洋捕捞经营体制的探索。大体可以分为2个阶段:第1阶段为1978—1981年,在保持渔船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同时,将其承包给渔民;第2阶段为1985—1990年,将包括渔船在内的集体所有的渔业生产资料折价后下放给渔民所有,实现了渔船使用权、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统一,逐步建立了“以船核算、双层经营”的组织经营体制,各渔船上的渔民采用“平均劳力、平均股份”(简称“平劳平股”)的收入分配方式。经过30多年生产环境变化、沿海渔业资源枯竭、改革开放及社会发展,目前近海捕捞股份合作经营出现了新的形态特征。特别是2000年以后,我国渔业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海洋渔业公共政策导向,股份合作出现了新的制度形式。近年来,尤其是物权法颁布以来,渔业部门更加关注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与创新。《物权法》明确渔业养殖和捕捞的用益物权,完善了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对我国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渔业生产者权益保护将起到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率的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受到包括行政管理者和全国知名农业专家在内的广泛关注,大多研究结果表明,相比于小农模式,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模式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不同于其他农业产业,捕捞渔业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资源的资源型产业。受到其他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挤压,海洋捕捞业逐渐成为弱质产业,而且渔业资源的不断枯竭使得渔业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但相比于农业经营体制的研究,渔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很少,比较有代表性包括杨子江等和王诗成等的研究,两者分别就我国渔业基本制度演变和现行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进行阐述。而关于海洋捕捞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则更为罕见,杨正勇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主导了海洋捕捞渔业经营体制的演变,实行船法人化的改造,建立渔业合作社是海洋捕捞渔业经营体制的发展方向。另外,由于国外近海捕捞渔船大都为个人所有,经营模式较为稳定。为此,国外对海洋捕捞渔业组织的研究主要围绕渔业资源的配额角度展开。

本研究旨在对现有近海捕捞组织经营形态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界定其内涵、描述其异化特征、发现其存在问题,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这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基于此,本研究对海洋捕捞经营主体情况进行了预调查,调查时间为2010—2013年。预调查是结合海洋渔业经济相关课题进行的,调查地点有辽宁大连市渔业经营组织与渔业品牌、天津塘沽近海渔业转型与经营、山东青岛渔业经营体制、江苏南通渔业经营组织、浙江舟山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平阳海岛休闲渔业经营,福建宁德、福州、泉州、厦门、漳州的渔业经营体制变化,广东汕头近海捕捞渔民生计等。调查发现,与杨正勇等调查的情况类似,我国近海捕捞股份合作经营出现股份集中的现象,且该现象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向。调查中还发现,海洋捕捞船上雇工劳力的普遍出现。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的“平劳平股”的经营模式有所背离,出现了异化现象。

1 近海捕捞合作经营形态的特征与内涵

为明确该异化现象,本研究通过与其他股份经营模式的比较描述我国近海捕捞经营形态的特征,并对其内涵进行界定。

. 近海捕捞合作经营与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经营的区别

在预调查中,笔者发现以股份合作为基本形式的近海捕捞经营形态有其独特性,他与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经营的区别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1)组织性质不同。股份制企业是股东资本合作,资本与资本的结合。股份合作经营企业,除资本合作外,还有劳动力合作,是资本加劳动力的双重结合。股份合作经营企业是股份合作制的一种组织形式,但股份合作经营也可以不是企业,如合作社、合伙商行、合作伙伴,等等。海洋捕捞经营形态正是非企业的股份合作经营,它是“资本+劳动力”双重结合,但非规范、非定型、非现代企业特征的经营组织。

2)投资主体不同。在股份制企业中,任何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投资主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主体只能是本经营组织职工,经营组织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参股,体现股份合作经营资本加劳力双重结合的性质。而近海捕捞经营的投资主体既有本经营组织职工,又有经营组织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参股;既体现股份合作经营资本加劳力双重结合的性质,又有资本参股的性质。该模式资本投入普遍做法是母股份带子股份,即协商n个(一般3~5个)母股份构成,有的母股份中还细分成若干子股份。

3)表决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按股表决,1股1票;股份合作制企业按人表决,1人1票。而近海捕捞经营中,有时既有按股表决,也有按人表决,还有以船长或大股东决定表决权。

4)分红方式不同。股份制是按股分红,股份合作经营是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结合。近海捕捞经营的分红则有2种:一是按股分红不计劳动,二是劳动力薪酬列入生产成本扣除后按股分红。

. 近海捕捞经营形态的内涵

近海捕捞股份经营有其独特性,它是合作生产的一种,其组织形态类似于合伙制,但又不同于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经营,其经营单位一般以船核算,非企业法人。为此,本研究将这种组织形态定义为“以船核算、股份合作”的“合伙股份经营”形态。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通过比较,界定了我国海洋捕捞股份经营模式的内涵,但这种经营模式出现了怎样的变化趋向?为阐释这一问题,本研究在全国性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以福建省为例,对我国海洋捕捞经营模式进行更为深入的量化分析。我国东海介于黄海和南海之间,地处我国北方渔业和南海渔业的交界带,囊括台湾海峡。为此,选择福建作为我国海洋捕捞业经营模式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调研时间与地点

选择福建省是我国最早探索近海捕捞股份合作经营的省份。本次调研共选择8个县(市)、7个镇、30个近海捕捞生产单位,海洋捕捞作业方式有拖网、灯光围网、灯光围网和定置网,调查时间为2013-03—2013-09(表1)。……查看原文: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MTM0ODg5NQ==&mid=2247484810&idx=1&sn=1c4cf48fda12ba2e60d75d83ed4c1ec8&chksm=e83f50fadf48d9ec19ea3274a869561d782f6d9ff062dcccd3c97bbeface5317591aab1a42fc&mpshare=1&scene=1&srcid=10075jZaK6he9zJ1FkGsaQLt#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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