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9-08 14:17:18 

  本报讯(记者 庞修河) 海南省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开发长效机制。

  《细则》规定,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一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均须报省政府批准。

  确立海岸带开发管控规则,促进保护与开发。《细则》要求,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已有建设活动,引导和鼓励其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的建设进行严格限定。除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和造船厂、滨海科研项目等,不再规划新建项目。合理规范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特殊区域开发管理。同时,《细则》还明确,对不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

  《细则》明确,要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日常巡察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标明海岸带保护界区、建立标识并发布公告,采取措施严格保护。规范海岸带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各类水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已建成的依法关停、搬迁或转产。划定和保护公共休闲海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超越土地使用权界线占用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加强对损毁的沿海防护林和海岸带防波堤等海岸防护设施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海岸带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切实守护好海南岛1823公里黄金海岸。

  同时,《细则》明确,全省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是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反细则规定,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均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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