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责令立即改正”的理解——某公司无证倾废行政处罚案点评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7-15 14:55:55 

■王健庄原

【基本案情】

  20151216日,根据群众举报,中国海监连云港市支队发现一艘分体式绞吸船正在通过泥泵抽取淤泥,并通过排泥管把淤泥直接排放到距船体北侧500米海域。执法人员随即登船检查。检查发现,该船正在从事“排水口清淤工程”。工程业主是江苏某有限公司,承包方是某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施工方是陈某某(分体式绞吸船所有者)。该工程没有办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

【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请求,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期缴纳了罚款。

【点评】

  1.违法主体的认定

  本案涉及3家单位和个人:分别是业主某有限公司,承包方某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施工方陈某某。通过对承包方某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和陈某某的调查询问,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三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只有口头协议。在承包方某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和陈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均表示该清淤工程在海上生产作业期间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方某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属于无证倾废案件,根据口头协议,认定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某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2.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

  行政处罚的基础是依法查明事实,现场第一手资料是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针对海上违法案件现场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常使用高倍变焦摄像机对作业船舶绞吸端和倾倒端施工过程进行拍摄取证。再通过高速执法艇对施工船快速抵近实施突击检查,第一时间制作现场笔录并提取施工船倾倒记录,确保取得非法倾废的第一手证据。以本案为例,如未在第一时间对非法倾废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登船检查提取第一手证据材料,将为案件的后续查处增加极大困难。

  3.关于处罚决定中“责令立即改正”的内涵理解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并未明确限期改正的时间期限,在时间限制上是很模糊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也未就限期改正期限进行界定。

  在执法实践中,无证倾废活动多作业隐蔽、施工周期短,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当事人往往采取连夜赶工,就近倾倒的方式,与执法人员打时间差。有时,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同时,工程也施工完毕。因此,为了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处罚决定,切实保护海洋环境免遭进一步破坏,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这里所说的“立即改正”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立即改正无证倾倒行为,即当事人需立即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二是立即停止倾废施工,直至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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