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法和战后国际秩序体系的公然挑战——评所谓南海仲裁文本中的语言伪术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7-14 13:46:40 

■香港亚太研究中心主任 郑海麟

  喧闹多时的南海仲裁案终于落下帷幕,仲裁结果竟然是完全按照菲律宾单方面提告的15条内容,用精心设计的语言伪术进行包装后推出。仲裁结果为达到推翻中国南海“九段线”合法性的目的,不惜罔顾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公然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建立的国际秩序体系,其结果必然会将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最终达到由美国重新洗牌并主导南海事务及其话语权。下面我们来看一段仲裁案文本中运用语言伪术的拙劣表述:

  “仲裁庭接下来审查了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并发现菲律宾的渔民,以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长期以来保持在黄岩岛及其周围区域捕鱼的传统。因为黄岩岛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它可以产生对领海的主张,其周边海域不构成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传统渔业权利也并未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消灭。虽然仲裁庭强调其不会决定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在20125月之后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在这段文字表述中,仲裁庭避开黄岩岛主权归属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事实上岛屿的主权归属也不在仲裁庭调整权限内),对这一根本性问题所派生的主权权利问题(即传统渔业权利)作出明显偏向菲律宾的裁决。例如,仲裁庭对中国于20125月在黄岩岛的维权行为用清晰的法律用语裁定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而对菲律宾的违法行为则采取极为含糊其词的表述:“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如果是公正和严肃的仲裁,类似这种含糊其词的表述是不被允许的,必须用准确和清晰的法律用语来表述,即:“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同样也是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从仲裁案文本的这种运用语言伪术为菲律宾辩护的文字表述中就可看出,南海仲裁案是多么的滑稽和缺乏公正。

  众所诸知,南海仲裁案的主要导火线与2012年中菲双方在黄岩岛海域发生的对峙事件有关。2012410日,菲律宾军舰首先在黄岩岛附近水域抓扣中国渔民渔船,“中国海监75”船和“中国海监84”船为解救渔民渔船与菲方军舰对峙,菲抓捕中国渔民的企图未能得逞。

  中国外交部随后表示,自51612时起,南海大部分海域将进入为期两个半月的休渔期,黄岩岛海域也属于此次休渔制度的控制范围,中国渔政船和海监船继续进行巡逻和执法活动。在双方海上执法船舶对峙期间,菲律宾政府扬言要到国际海洋法法庭与中国打官司。中国外交部表示,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提交国际仲裁的问题。

  菲律宾完全清楚,以武力方式,或以诉求岛礁主权争议为由寻求国际性司法机构解决均行不通,便避开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等文字表述,绕过中国政府申明不接受强制程序事项,将南海相关问题转换成《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依据《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将黄岩岛议题扩大并导向海洋法问题,以获取其在南海的利益。2013122日,菲律宾正式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菲律宾外长称,提起仲裁案的目的是为中菲南海争端获得一个永久的解决。219日,中国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菲律宾不顾中国反对,仍片面推动仲裁。菲律宾认为,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同时,声称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部分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菲律宾认为中国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事实表明,中菲黄岩岛对峙首先是由菲方挑起的,其后的南海仲裁案,也是由菲律宾自导自演的。仲裁庭不对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调查,轻率地采信菲律宾单方面的诉词而作出裁决,当然是缺乏公正性和不能令人信服的。

  关于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自二战后的1947年划定U形线(即九段线)以来,获得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菲律宾挑战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非法行为前后共经历了大致3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是第一阶段,此阶段菲方的侵权特点是“占岛”。在此期间菲律宾非法侵占了中国南沙群岛8个岛礁;20世纪90年代是第二阶段,此阶段菲方的侵权特点是“圈海”。随着《公约》的通过及正式生效,菲律宾恶意歪曲该公约精神,企图非法圈走中国南海50多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2000年至今是第三阶段,此阶段菲方的侵权特点是“固化非法成果”。在这场由菲律宾自导自演的南海仲裁案中,菲方披着“仲裁”的法律外衣对中国进行政治挑衅,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借“仲裁结果”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及管辖权,具体目标则是将其非法占据的南海区域与菲属巴拉望省趋同化,不断扩大南海争端的区域。

  为回应菲律宾的挑战,首先我们有必要向国际社会解释清楚,南海问题的根本就是岛屿主权之争,关于“U形线”或“九段线”问题,1947年中国政府绘制并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时,内政部与其他部会讨论的结果就是把“U形线”内定义为“领土主权范围”;换言之,“U形线”即是“领土主权归属线”,这一“领土主权归属线”是中国作为战胜国对日本侵略者进行正面清算的结果,并且是得到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认可的。这就是历史事实,同时也是中国政府根据当年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而作出的对南海诸岛领土主权范围的认定,并且也是战后同盟国为建立国际秩序体系而作出的合理安排。虽然这一“领土主权归属线”与1982年才成形的《公约》中关于主权权利划分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条款有某些矛盾,但解决这些矛盾首先必须以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为前提。当然,1982年才成形的《公约》也有其职能和有效管辖范围,但岛屿主权之争不在其中。菲律宾提起的仲裁,首先就犯了将主权归属的争议和主权权利(如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分割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的逻辑上的错误,是有意混淆国际视听。熟悉国际法的人都知道,主权具有独立和完整的属性,是不可分割的,一旦确立其归属则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而主权权利则是可分割和可商量的。这就是中国政府一贯强调“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法理来源。仲裁法庭受理菲方这种似是而非的诉讼,说明该法庭一开始便掉进了菲方预设的陷阱,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裁决自然是缺乏公正性的,当然也是无效的。

  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喧闹一时的南海仲裁案的裁决,实质上是对国际法和战后国际秩序体系的公然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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