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实施办法》7月1日起实施

来源:葫芦岛晚报   发布时间:2016-07-01 16:19:18 

本报记者陆平叶咏梅

市政府日前公布《葫芦岛市海洋环境保护实施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点防治海洋污染

《葫芦岛市海洋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共分6部分,重点是环境监督、生态保护、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等方面。主要针对在我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在我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海事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最高罚款20万元

根据办法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围海的;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工程建设项目,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和降低水体交换能力等行为将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将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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