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海域动态监管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6-16 14:42:24 

  本报讯(记者 纪岩青 通讯员 王慧玲 苏彬) 近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海域动态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全省海域动态监管工作,规范各类海域监视监测活动。

  《试行办法》分为总则、监管内容、职责分工、实施与管理、工作运行保障5章,共20条。《试行办法》将海域动态监管对象分为海域空间资源、重点海域、区域用海规划区、建设项目用海、非建设项目用海等5种类型,并根据各类型监管内容及特点,实施不同的监管手段和监管频率。其中,海域空间资源的监视监测主要以卫星遥感、航空遥感、三维全景为主,现场监测为辅,遥感和三维全景监测频率不低于每两年一次;重点海域的监视监测要采取以航空遥感、现场监测为主,卫星遥感、视频监控为辅,航空遥感、现场监测的频率不低于每两年一次。

  同时,《试行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和职责。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动态监管工作,审定全省海域动态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大范围海域空间资源、重点海域、区域用海规划区和省批项目用海监视监测;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海域动态监管,承担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动态监管任务,组织实施本级审批项目用海的动态监管,鼓励开展小范围的海域空间资源监视监测和重点海域监视监测。

  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是海域资源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试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海域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水平。以往,山东省开展了部分区域建设用海、单个建设项目用海的监视监测,但由于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能力不足,监管的广度和深度都未达到管理要求。近年来,随着全省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省市县海域动态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级动管中心已基本具备了开展监管的条件。今后,山东省将进一步加强海域动态监管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全省海域动态监管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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