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方案部署海洋休渔管理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6-03 11:18:23 

  本报讯(记者 王榕榕 通讯员 胡丽茹)6112~9112时,辽宁省管辖海域进入休渔期。省海洋与渔业厅近日印发《2016年辽宁省海洋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部署海洋休渔执法等各项管理工作,清理整治“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严查涉渔“三无”船舶,严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与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生产作业及偷捕。

  《方案》明确,建立健全休渔管理机制,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休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组织省级督察组对各地休渔情况和执法人员进行督察以及通报、追责等。沿海各市、县(区、市)政府成立相应休渔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休渔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市、县(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负责具体休渔管理并配合做好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巡航检查等工作。

  根据《方案》要求,沿海各地要着重抓好渔港码头管控,适时组织渔政、渔监、船检等职能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渔船修造厂家监管,联合渔政、渔监机构定期对所辖船厂开展执法巡查。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渔港进出关,加大渔业安全管理力度,开展渔船标识整治,加强对渔需物资的管控,强化对渔民的教育培训,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各级执法机构要继续开展海上联合巡航检查,加强执法机构之间以及与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并在海上日常巡查中兼顾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邻近海域巡航检查。重点打击带头违规、集团性、规模性不法行为,加强辽东湾和海洋岛两大渔场等重点海域的管理。

  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海查陆处”规定,一律押回指定港口处置,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擅自放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移交监管实行船籍港管理制度,违规渔船扣押后,由船籍港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派人到扣押港口办理手续,将违规渔船带回辖区指定港口整改。

  执法部门对违规渔船一律按照《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同时告知渔民燃油补贴扣减政策和比例,并在捕捞许可证书上载明。严禁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等服务,对销售、收购非法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其他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辽东湾预定7月底至8月初统一开捕海蜇,《方案》要求沿岸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控辽东湾海域所有渔港及海蜇渔场。设立海上指挥部,结合异地交叉执法,抽调渔政船艇和边防船艇组成巡航检查船队,保证对中心渔场和重点海域24小时监控和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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