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洋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关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思考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3-04 15:46:31 

编者按 2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该法是第一部规范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其出台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义务的态度,也对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提升海洋法治水平、提高公众海洋法律意识、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即日起,本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就《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有关的问题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 刘峰

2016226日,是值得中国大洋工作者庆祝和永远牢记的历史性日子。这一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这意味着我国踏上了进一步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征程,成为推动我国大洋事业跨越发展新的里程碑。

《深海法》对建设法治海洋具有重要意义

《深海法》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法律的出台将为我国深海事业的发展提供根本性指导,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在深海海底区域的活动。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提高海洋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任务与目标。随后,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党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了“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新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深海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将为今后开展大洋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对我国大洋事业主动融入建设法治海洋的大战略、加强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海洋法治水平、提升公众海洋意识、促进海洋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的大洋工作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公约》规定在区域内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深海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和深海活动的主要参与国,对国家责任和国际义务的担当;同时为我国大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筑牢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大洋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深海法》授予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区域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同时明确了勘探、开发的许可程序和具体要求,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原则,明确了国家支持深海科学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支持深海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行的原则,明确了资料汇交的要求,以及违反本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为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深海海底区域勘探、开发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使我国大洋工作进入依法开展的新阶段。

《深海法》出台后,我国将全面开展法律宣贯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组织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涉海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海法》的实质,尤其是充分理解该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定。同时,将加大对具有参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能力的企业进行宣传,提高其参与深海活动的积极性和法律规范意识。为促进《深海法》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积极开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行政许可、环境调查评价、资料样品汇交使用等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建立起以《深海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深海法》将为我国大洋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我国的深海海底区域工作,在国务院批准的“持续开展深海勘察,大力发展深海技术,适时建立深海产业”工作方针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不懈奋斗,在诸多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区域权益全面维护,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先后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勘探合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于去年成功获得多金属结核保留区矿区,我国成为世界上获得矿区数量最多的国家;资源调查全面开展,先后组织40多个大洋航次进行资源、环境及生物多样性调查,初步形成了“多种资源、多海域、多船作业”的大洋调查格局;深海技术实现跨越,以蛟龙号、海龙号和潜龙号为代表的“三龙”体系成为资源勘察的主力军,深海高新装备呈国产化、系统化发展;能力建设稳步提高,两型新船建设项目取得阶段性发展,国家深海基地正式启用,承担蛟龙号的日常维护维修;国际事务深度介入,综合研判国际形势,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国际话语权明显增强。《深海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保障并促进我国大洋事业的蓬勃发展。

加强顶层设计,全面部署我国大洋工作。《深海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资源勘探、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能力。

法律要求,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全面谋划我国大洋事业发展。因此,我们将以建设海洋强国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构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新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精神,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总体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

整合力量,着力加强深海综合能力建设。《深海法》规定:国家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将深海科学技术列入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学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

我们要以《深海法》为指导,大力推进深海高新装备的国产化、系统化发展;着力加强深海开发能力建设;推进相关船舶、保障基地和公共平台的建设;加强深海人才队伍建设,解决现有船舶、装备保障能力不足和自主发现、高效勘探和科学评价海底资源能力不足的问题,全面提升我国深海综合能力。

提升海洋环保意识,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深海法》要求深海海底区域勘探、开发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危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深海法》的出台和宣贯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公民的深海环境保护意识,在活动中制订和执行环境监测和保护方案,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做到开发与保护两者的兼顾、平衡,坚定地承担起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主动作为,创新大洋体制机制。《深海法》赋予的责任和使命,国家科技、财政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以及国际形势的新发展,都要求中国大洋协会(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主动作为,创新体制机制,理顺政府职能、社会公益和市场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构建与国内外形势发展相适应的大洋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我国面对新形势、应对新挑战的能力。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深海法》的顺利通过为我国深海事业的“十三五”赢得了开门红。我坚信,大洋事业因《深海法》的出台,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深海法》的出台,作为我国大洋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将进一步促进和见证大洋事业取得更大的辉煌!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