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正式施行《葫芦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对海岸带进行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对海岸带的综合管理。
根据《办法》,海岸带实行市政府统筹规划、沿海县(市)区政府分级管理、各职能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海岸带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后发布。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海岸带专项规划。
在治理保护方面,《办法》要求,将海岸带范围内生态敏感区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列为保护地带,采取措施予以保护。未经审批,严禁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开采海砂、破坏滩涂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严禁围填海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海湾等生态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
在开发利用方面,《办法》提出,原则上海岸带以滨海公路为界向海洋一侧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临海岸的建筑规划建设应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海滨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保护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持文化和社会多样性,差异化开发,突出特色。严格控制海岸带向陆地一侧近海的规模化养殖项目和向海洋一侧近岸的养殖项目。
《办法》指出,鼓励企业和个人,在符合海岸带专项规划的情况下,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对在海岸带管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及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沿海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海岸带土地和海域资源的使用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海岸带范围内土地和海域资源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穆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