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6:07:55 

5月27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提升渔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应对渔船安全风险、加大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渔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六大措施,提高渔船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渔业健康发展,维护渔区和谐稳定。

《通知》明确,渔船所有人为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沿海市、县政府要加强渔船安全生产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救助体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协调应急处置。

在科学防范和应对渔船安全风险方面,《通知》要求健全渔业防灾减灾预报预警体系,完善应急预案,沿海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远洋、南沙渔船突发事件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积极采取防风避险措施,落实渔船回港和人员撤离要求,严禁险情解除前擅自返回危险海域;支持开展渔业保险和海难互助,建立渔船海难搜救互助金制度。

《通知》还要求加大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执法检查常态机制,严禁违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出海生产;规范涉渔“三无”船舶监管,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没收并就地拆解;强化南沙生产渔船、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监管,落实好航次签证、航次安全检查等措施。

《通知》规定,要严格渔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渔船所有人和船长未依法履行职责、未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范,造成渔船水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暂缓发放或扣减渔业柴油补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渔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但未责令限期整改或禁止渔船离港,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渔船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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