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七措施“监护”海洋生态环境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0 16:28:33 

(特约记者 胡丽茹)2月15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学习贯彻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赐贵近日在开展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研时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要求,从能力建设、规划编制、综合管理、污染防控、资源保护等7个方面部署具体措施,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保护工作。
一是重点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监测监控质量。增加监测密度,近岸趋势性监测站位由45个增加到86个,实现管辖海域全覆盖,准确反映海洋环境真实状况;重点加强基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年内推进2家~3家县级监测站建设,利用2年~3年时间形成以省站为主体、市站为基础、县站为补充的完整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投资9000万元用于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二是实施绩效考评,强化监测结果应用。采取适当方式将监测结果反馈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实施黄牌警告制度,促进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继续将陆源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情况列入省政府对沿海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一票否决。
三是完善海洋生态功能规划,改善渤海生态环境。严格执行《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年~2020年)》,贯彻实施《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启动修编《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满足新形势下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四是以生态系统为基础,实施海洋管理综合管控。严格控制填海规模,坚决制止围而不填、填而不用的用海行为;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填海项目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后1年内不启动报批手续的项目,围填海计划指标自动失效,对搁置项目超过50%的地区,暂停受理新项目用海申请;严防产能过剩、高耗能、高污染、高危险项目转嫁海洋,提高海洋工程环境准入门槛;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确保辽宁省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0%,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辽宁省管辖渤海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五是巩固碧水工程治理成果,全面控制陆源污染。实施退耕还河、生态封育、湿地建设、自然恢复等控制性工程,逐步形成控制陆源污染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六是坚持生态文明理念,开展生态修复和建设。按照谁破坏、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实施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改变海洋自然属性用海等海洋生态补偿赔偿制度;加强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构建海岸带和近海生态屏障,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高效推进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力争再选划建设2个~3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形成类型多样、功能完善、管护有力的海洋保护区网络。
七是大力推行健康养殖,恢复海洋渔业资源。推进现代海洋牧场建设,加快渔业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增殖放流规模,海水增殖放流规模达到50亿单位;加强人工鱼礁建设,新增人工鱼礁示范区3处……查看全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40220/377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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