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明祖在贯彻实施《物权法》暨渔业政策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明祖在贯彻实施《物权法》暨渔业政策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6月20日)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物权法》,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该法在“用益物权编”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了中央“三农”政策精神。《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提出了“两个趋向”的判断,做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出台了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实施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综合补贴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在立法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关注“三农”、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出台了《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启动了《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程序,此次颁布的《物权法》又专章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这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渔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域、滩涂就是渔民的土地。长期以来,国家重视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的建设,初步建立了以养殖证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为基础的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对促进渔业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保证水产品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产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渔业基本经营制度不够稳定,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缺乏法律保护,渔民“失海、失水”现象严重。近年来,大量的渔业水域、滩涂被随意占用、围垦、招标拍卖,水域污染现象越来越严重,渔民的生产空间越来越狭小,生产生活面临很大困难。这些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重视。一个产业如果没有一个稳定、完善的基本经营制度,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就不可能保持健康稳定发展。
为此,前几年,农委与农业部合作开展了“渔业权法律制度建设”课题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水产大学等研究单位的专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研究过程中,多次召开国内外渔业权理论研究座谈会,进行国内外渔业权制度建设的考察,深入沿海和内陆重点渔区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通过对日本、韩国渔业权制度的考察,对国外渔业权制度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将渔业权视为物权,准用土地有关规定;韩国明确渔民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获得长期而稳定的使用权,渔业权延续时渔业权人具有优先权,渔业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我们认为,要学习借鉴国外渔业权制度建设的经验,结合我国渔业发展实际,将渔业权制度纳入《物权法》,赋予渔民长期而有保障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在《物权法》审议过程中,我们积极向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有关建议在立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物权法》规定养殖和捕捞权利为用益物权,这是我国民事法律首次对渔民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将对完善渔业法律体系、稳定渔业基本经济制度、强化渔民权益的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构建渔区和谐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物权法》的学习,深刻领会《物权法》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渔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方面的优势,加大投入,提高渔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强化渔业资源的保护措施,促进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发证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渔民优先的原则,赋予渔民长期而有保障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征用、占用渔业水域、滩涂后,要给渔民合理的补偿,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化解沿海和内陆重点渔区普遍存在的用海、用水纠纷,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贯彻《物权法》,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下一步,要进一步深化理论研究,推进《渔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渔业权制度,促进现代渔业建设,让渔业生产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