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十四年的基本实践和经验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秘书长 孙颖士
成立于1994年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船东和船员自愿组成,实行互助共济的非盈利社会团体。协会十四年累计承保渔船16万艘(次),承保渔民326万人(次),收保费 12 亿多元,共计赔付5亿多元。在没有国家财政扶持的情况下,采用互助共济的体制与机制,实现了广大渔民生产风险的转移和管理,为创新我国渔业风险保障模式进行了宝贵的探索。
一、互保协会十四年工作的主要做法
1依托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服务网络 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代理渔船保险业务,开始于1983年,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曾经两次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文,明确全国的渔船保险业务由渔政渔港机构代理。正是基于渔业系统多年的代理工作,熟悉渔船保险流程和理赔处理程序,才为农业部发起成立互保协会奠定了基础。协会仍然延续渔业执法机构代理服务渔船保险的模式和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体制,建立起以渔港监督为主体的全国互保工作体系。各级渔业行政部门领导出任协会理事,参加协会重大事宜的决策;各省渔监的领导担任办事处主任,具体领导互保工作的开展;各市(县)也参照这一体制,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工作班子和管理体系。这个体系不同于日本和韩国以会员为主的组织结构,但符合我国国情。在互保事业创业初期,我国农村民间组织建设滞后的背景下,这是明智而有效的选择。实践证明,这一体制在渔业互助保险业务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创造了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新模式,渔业执法机构通过互助保险也实行了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为渔民服务的宗旨。
2结合审证换证签证,现场开展承保业务 渔船保险业务的一个突出难点是如何低成本地开展承保业务。渔船有高度分散的特点,如果在每个渔村、渔港设立保险机构,那么成本太高,没有机构又无法向渔民地开展工作。解决这个矛盾,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机构最有优势,可以充分利用渔港监督设在渔港的地理优势和职能优势,在渔船进出港签证、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审证换证,渔船检验等时机,对渔民进行参加保险的宣传教育,现场开具保单,极大地提高入保效率。同时把参保工作纳入渔船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延伸了渔监、船检的服务领域,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建设长效机制。
3配合海损事故处理,迅速准确公正理赔 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渔港监督机构的职责,对事故船进行勘验和鉴定也是船检机构的职能。渔船出现事故,尤其是渔民死亡事故,首先来到现场了解案情、处理事故的就是渔港监督的工作人员,而负责海事处理的渔监人员又基本都兼职渔船互保工作,这样理赔定损工作就能事半功倍,避免了重复劳动。由于海事处理在先,保险理赔在后,能使事故的过程、情节、责任等资料和处理结论收集齐全、档案完整、责任明确,由此可以保证理赔工作的相对公正快速准确。
4适时调整投保政策,主动服务中小渔船 保大渔船,不保小渔船;保远洋的渔船,不保近岸渔船;保钢渔船,不保木质渔船;保新渔船,不保老渔船,是商业保险公司基于风险控制考虑做出的选择。面对中小渔船在保险市场投保无门的现实,协会积极开发险种,主动承担对中小渔船的投保业务。尽管理赔难度大,尤其大风之后小养殖船出险的证据有时荡然无存,协会还是没有因赔付率高而放弃,因为渔民的需求就是协会的选择。主动服务中小渔船保险业务,还体现在逐步降低费率上。现在渔船和渔民投保费率已经下降了50%多,渔民得到了保障的同时也得到了实惠。
5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加强保险服务功能 渔业互保服务渔业经济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的功能也在工作中不断地得以扩展。几年来协会先后开发了海水深水网箱养殖互保险,海水、淡水养殖险,渔业码头财产互保险,南沙涉外渔船互保险,港澳渔船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渔业执法人员综合保障计划,涉韩渔船担保服务计划,小额信贷会员服务计划,防灾减灾“平安渔业”支持计划等等。随着服务领域的拓宽,协会实力和影响也在不断加强,专业水平在提高,业务经验在积累,品牌效应已经在国内外得以展现。
6坚持保险理论研究,合作共保规避风险 积极开展政策性农(渔)业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是协会内外的广泛共识。协会组织几个课题,聘请专家共同开展渔业政策性保险体制、模式等方面的研究,收到良好效果,为推动政策性保险的实施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储备。先后编写出版了《中国渔业保险论纲》、《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选》等书,还发表了数十篇论文,在渔业保险、渔船安全、互保论坛等领域有了一定的理论贡献。协会还积极整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等一系列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推动各省人大在地方条例中写入支持渔业互助保险的条款,效果十分明显。
7积极贯彻中央政策,推动协会体制创新 国家开展渔业政策性保险的精神是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模式试点和“先试点,后推广”。协会结合各省渔业互保的发展实际进行体制创新,指导、推动渔业互保开展较好的省,成立省级渔业互保协会,形成中央、省级和市(县)级三级组织的业务模式。成功地克服了国务院《社团管理条例》关于地方机构设置的约束,释放出了巨大的体制优势,使全国业务有了大的发展。协会引进现代管理制度,形成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秘书处执行的现代管理体制,为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制度监督奠定了基础。
8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规范管理 随着业务的壮大,社团的制度规范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协会除完善建立各种管理流程和工作制度之外,着重修改《章程》。通过《章程》的规定,明确渔业互保业务全国一盘棋,确定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分级管理、共同发展的目标。正是由于协会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有内部决策、监督机制,才确保了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互保协会十四年工作的基本经验
1坚持以中央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针为指导,不断推进体制和理论创新 党和国家从1986年以来逐渐明确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尤其是以2003年所修改的《农业法》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更为明确。之后,中共中央连续五个1号文件,都清晰地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试点范围,有条件的地方给予农户一定的保费补贴。同时还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
这是工作的根本方针,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都始终坚持这个方向不动摇。坚持用党和国家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精神为指导,教育全系统的干部职工,不断地解放思想,开放观念,统一认识,开拓创新。协会十四年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正是基于对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贯彻落实,也通过实践检验和发展了多种渠道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
2坚持建设和谐社会为核心,积极推进渔业产业政策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然而没有中国农村的和谐就不会有中国社会的和谐。农村和谐的重要保证就是建立健全各种风险保障制度。协会牢牢把握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充分认识渔业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把渔业互助保险看作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产业政策来认识和推动。协会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深刻分析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时的风险分析体制的弊端,集中阐述市场经济背景下,从科学发展的高度认识渔业风险、管理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性。这一理念和思路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共识,并已经被写进《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当中,作为产业政策将得到积极的落实。
3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原则,促强扶弱共同发展
渔业的风险往往规模较大,损失惨重。一个省受大灾的概率比较高,而全系统的联合共保,共同结成防预的屏障,可以有效地化解单一风险,体现“大数法则”的保险原理。协会通过《章程》来规范其组织结构和行为,体现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的联动机制。经过十四年的发展,全国沿海各省的互保发展还很不平衡。展业水平较好、入保率较高的省份已经进入快速发展轨道;而入保率较低的省份需要进一步的引导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