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首部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16:40:58 

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11月2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广西第一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广西进一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广西管辖的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洋油气及矿产资源、海岛资源。近年来,随着广西沿海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等开发活动日趋频繁,给海洋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使得近岸海域污染、海洋生物资源衰减、重要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呈加快趋势,不仅影响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与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目标不协调。

由于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多是原则性强的条例,操作性不够强,因而制定一部符合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机制,规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举报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鼓励社会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条例》确立了海洋环境监管的基本工作机制、海洋生态保护的多种工作途径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的多元化防治措施。在海洋环境监管方面,《条例》强化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机制,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队伍工作机制,如规定发生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控制,加强入海河流水质管理,防治养殖污染,加强对排污口设置、陆源污染物、污水等排放管理。规定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建设和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此外,《条例》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行为,如对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外采挖砂石、不在批准机关指定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实验等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查看全文: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11/29/content_5072826.htm?node=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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