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宗海”也要依法取得使用权——广东一宗海域使用权纠纷案的警示
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西连镇金土村北部的北栋湾,有2.85公顷海域。从清朝嘉庆20年开始,村民的黄氏先祖就在此筑堤捕捞,成为子孙们维持生活的“祖宗海”。200多年后,围绕这片“祖宗海”使用权登记管理产生了一起纠纷案。今年12月初,这宗案件在广州海事法院以35名金土村村民自动撤诉结案。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当地村民“门前海”“祖宗海”的意识根深蒂固,对遵守国家海域管理法律制度观念淡漠,亟待深化普及依法用海宣传教育工作。
用海纠纷缘起
1997年3月,金土村黄氏村民集体商议将“祖宗海”承包给本家族的黄某等人建设虾塘。黄某等人每年支付租金2300元,合同期限12年。2007年2月,易主后的虾塘新主人——瑞民海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以个人名义向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海域进行海籍调查、发布《公示》。2007年5月,徐闻县人民政府向刘某颁发744082501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该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为刘某,项目名称为刘某西连镇上好村对虾养殖场,用海类型为海水养殖,用海面积为2.850公顷,批准使用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2日。从那时起,刘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每年向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缴纳1282.5元海域使用金。2008年2月,刘某申请变更海域使用权人为瑞民海业有限公司。徐闻县人民政府向瑞民海业有限公司颁发744082501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从此,刘某不再向金土村黄氏村民支付租金。金土村黄氏村民不服。今年4月26日,该村35名村民将徐闻县人民政府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撤销颁发给徐闻县瑞民海业有限公司的0744082501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该海域使用权并归还原告村民集体。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今年6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指出,0744082501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所涉海域使用权,在历史上属于徐闻县西连镇金土村黄宅第六、第七生产队村民集体所有。刘某是在西连镇金土村委会及黄氏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办理该《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瑞民海业有限公司是刘某独资设立的公司,刘某的丈夫黄某虽然是本家族人,但身份并不是农民。黄某2004年7月前曾在企业工作,之后调入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刘某作为黄某的妻子,不具有使用该海域的主体资格。徐闻县人民政府向瑞民海业有限公司颁发该《海域使用权证书》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被告认为,向刘某颁发该《海域使用权证书》,从申请到《公示》无异议,完全经过法定审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发证行为合法有效。
村民自动撤诉
海事法官在调查走访中了解到,原告将此案涉及的纠纷起诉到广州海事法院之前,已长期在当地政府进行信访。原被告间还存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关联案件。此案适用的2002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8条第2款,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亲属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禁止性规定。法官考虑,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依法判决就行,但并不能完全化解用海矛盾,反而会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更大的隔阂。为了妥善处理该案,有利于社会和谐,法院合议庭成员先后2次前往徐闻县西连镇金土村,深入了解用海矛盾形成的历史原因,提出照顾双方权益的方案,即按2.85公顷海域换算成亩,由刘某在持《海域使用权证书》期间每年以每亩50元的租金补偿给金土村。海事法官对村民进行深入浅出的释法工作后,35名村民自动撤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笔者,2002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海域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这是我国第一次立法规定海域的权属。为了特殊照顾历史上实际使用海的农村集体,《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2条及广东省2007年3月颁布的《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40条,对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金土村村民集体当时为何迟迟不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呢?笔者了解到,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3条,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后,持证人要依法向当地海洋与渔业局交纳一定数额的海域使用金。而且,《海域使用权证书》持有人对海域只有使用权,如果长期持证不用,国家有权收回。《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26条第5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可能正因为此,该村没有申请“祖宗海”使用权。
据悉,我国沿海农村像金土村村民这样,认为“祖宗海”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和使用,而不按国家规定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具有一定普遍性。所以,《海域使用管理法》应作为沿海农村普及法律知识的一个重点。
相关法律链接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2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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