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海域使用金,促进我市沿海海域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加快“海上大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海域使用金管理有关规定。结自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域使用金,是指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局归集使用的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重点扶持海域管理、保护和开发建设项目,具体是:
(一)海洋渔业及养殖业开发项目。
(二)海上公共设施建设。
(三)海洋环境污染预防。
(四)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五)赤潮、溢油等应急监测。
(六)海洋环境监测、预报。
(七)海域使用状况监测及系统建设。
(八)海洋监察装备及执法检查。
(九)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域使用规划、海域行政划界、海域使用分等定级等。
(十)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海域使用统计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按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由项目所在地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 申报项目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纳入支出预算。对一些重大项目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在名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
第七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对海域使用金实行项目管理。对海域使用金扶持的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项目运行跟踪问效。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已拨的资金要通过市、县两级财政结算扣回。
第八条 项日完工后,海洋与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
第九条 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必须强化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将海域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开支。若发现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海域使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每年年底前县级部门还应将分析情况同时报送市海洋渔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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