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来源: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17:55:55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和《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直接受理由小平岛经三山岛至金石滩毗邻海域(开发区管理海域除外)的海域使用申请。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的渤海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依法批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管理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地区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三)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二、申请

(一)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根据所申请项目用海的实际情况,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4、资信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核实原件)以及资金证明;

5、乡镇(街道)、村委会有关用海情况的说明;有关的承包合同、养殖证件等;

6、征海补偿协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发改委、经贸委、规划、环保、海事、港口、河道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海域时,申请人须提交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三、受理

(一)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项目进行初审,申请的项目用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2、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3、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4、无用海矛盾纠纷。

(三)受理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项目用海按照《海籍调查规程》组织实施海籍调查,制作完成《海籍调查表》和宗海图。

(四)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海籍调查工作时间),提出初审意见,受理机关及其同级人民政府分别在《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中“受理机关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

(一)审查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2、该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海域使用权。

(二)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海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五、审核

(一)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上报材料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审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或者组织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2、就该项目用海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3、征求与海域使用项目有关的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项目的,征求军队主管部门意见。

(二)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和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完成项目用海的审核、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在《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中“审核机关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对经审核后建议批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审核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登记与公告

(一)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审核机关向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并按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用海手续。《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应抄送受理机关。

(二)申请人在收到《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各项手续。不能按期办理的,批准通知书无效,由审核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撤销批准行为。

(三)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审核机关负责登记造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具体工作。

(四)审核机关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一个月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七、其他

(一)属于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初审意见、审核意见各一式二份,宗海图一式八份;报省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初审意见、审查意见各一式三份,宗海图一式十二份。(宗海图统一采用B5规格纸张)

(二)海域使用审批文书采用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册》等,并按要求填写。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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