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灾害(以下简称“海洋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海洋自然灾害对我市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大连,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和《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我市所辖海域和沿海区域内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在监测中坚持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相结合,在预报中坚持科学分析和准确预报相结合,在预警中坚持提前预警和扩大预警覆盖面相结合,加大日常宣传教育力度,做好各项防范准备。
(2)以人为本。在实施海洋自然灾害救援中,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统筹兼顾。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洋渔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的大连市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水务局、海洋渔业局、交通局、港口口岸局、卫生局、工商局、旅游局、气象局、地震局、广电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政府,大连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大连海事局、大连军分区。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海洋自然灾害预防与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协调驻军部队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4)指挥有关地区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5)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海洋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6)批准海洋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
(7)负责提出灾后重建援助申请;
(8)决定应急结束。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大连市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汇总上报海洋自然灾害防治、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5)组织编写灾害评估报告;
(6)修订预案,起草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监测预报能力建设的重大项目计划安排。
市经委:参与物资的储备工作,协调工业企业救灾物资的调用。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建设系统抢修城市基础设施和灾后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筹措并监督使用。
市水务局:负责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监测、灾害信息通报,海洋渔业减灾防灾,汇总海洋自然灾害损失评估情况。
市交通局:负责修复被灾害毁坏的公路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公路畅通;组织车辆做好灾区抢险救助工作。
市港口口岸局:负责组织全市港口(渔港、军港除外)预防和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协调向受灾地区运输救助物资所需船舶。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做好医疗队伍、药品、医疗设备储备和调运工作,救治因灾害造成的伤病员,做好灾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赤潮发生地海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受污染的海产品上市,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上销售有毒的水产品实施无害化销毁处理。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播放海洋自然灾害预防知识和预警、预报等有关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对海洋自然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服务,向指挥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对我市近岸海域的地震监测,向指挥部报告有关地震信息。
市旅游局: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关闭灾区A级旅游景区的涉海旅游场所,向受灾区涉海景点发出旅游预警信息。
各区市县政府(含开发区及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成立本地区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大连海事局:负责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地船舶提供有关信息,防止船舶因信息不畅遭受灾害侵袭;负责搜救因灾害遇险的船舶和人员,组织飞机和船只做好海上抢险和救助工作。
大连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
2.4 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2.4.1专家组组成
市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省、市海洋与渔业系统以及市气象、地震系统的有关单位,熟悉海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2.4.2专家组主要职责
研究判断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为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处置。
3预警分级
3.1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等级。
3.1.1 风暴潮Ⅰ级预警(红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3.1.2 风暴潮Ⅱ级预警(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3.1.3 风暴潮Ⅲ级预警(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3.1.4 风暴潮Ⅳ级预警(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3.2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预计未来我市沿岸将受到近海海啸和越洋海啸影响时,发布海啸警报。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等级。
3.2.1 海啸Ⅰ级预警(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3.2.2 海啸Ⅱ级预警(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米至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2.3 海啸Ⅲ级预警(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米至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
3.2.4 海啸Ⅳ级预警(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受损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3.3 海冰预警启动标准
3.3.1 渤海海域预警
我市渤海海域单层冰厚达到3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7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5海里以上时,发布海冰警报。
3.3.2 黄海北部海域预警
黄海北部单层冰厚达到25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发布海冰警报。
3.4 赤潮预警启动标准
3.4.1 赤潮Ⅰ级预警(红色)
在我市海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赤潮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1)在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出现因赤潮引发的游泳生物死亡;
(2)因赤潮引发的养殖生物死亡,死亡率达40%,波及面积达10万亩;
(3)赤潮发生面积达200平方公里。
3.4.2 赤潮Ⅱ级预警(黄色)
在我市海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赤潮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1)在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出现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不适的病例报告;
(2)赤潮毒素超出国家海洋局的警戒标准;
(3)因赤潮引发的养殖生物死亡,死亡率达20%,波及面积达4万亩;
(4)赤潮发生面积达100平方公里。
4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1监测
市、县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要及时开展海洋水文气象和海洋环境的监测,密切关注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判断海洋自然灾害的种类、成因及消长趋势。必要时,指挥部办公室可协调有关方面启动卫星及航空遥感监测。如需要,可商请驻连国家、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给予指导和帮助。发生赤潮灾害时,市及区市县要及时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测,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密切注意养殖区生物及自然海域游泳生物的死亡情况,及时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消除或减轻赤潮对养殖区及自然海域的影响。
4.2预警
(1)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海冰和赤潮Ⅰ级预警应急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计将达到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和海冰警报,或者经过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观测检测判断,预计将达到赤潮Ⅰ级警报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汇报。预警预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立即报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签发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决策中遇有重大技术问题咨询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总指挥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后,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值班室和省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海洋灾害影响的地区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在2小时之内将应急警报送大连电视台、广播电台。
(2)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警报、海啸Ⅱ级、Ⅲ级、Ⅳ级预警和赤潮Ⅱ级预警应急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计将达到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海啸Ⅱ级、Ⅲ级、Ⅳ级警报,或者经过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观测检测判断,预计将达到赤潮Ⅱ级警报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汇报。预警预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立即报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签发应急预案启动指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总指挥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后,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值班室和省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海洋灾害影响的地区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在3小时之内将应急警报送大连电视台、广播电台。
4.3 报告与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海洋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发布内容包括海洋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发展趋势,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内容还要包括赤潮的区域范围、赤潮的生物种类、生物密度、生物病毒、飘移路径,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5 应急响应
5.1 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海冰和赤潮Ⅰ级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海冰和赤潮Ⅰ级海洋自然灾害时,市及各区市县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将有关警报信息通知到海洋自然灾害危险区域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通知到有关涉海部门和单位,转移受灾群众,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在省政府的指导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在省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灾害成因,及时分析灾害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受灾地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5.2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海啸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Ⅱ级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海啸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Ⅱ级海洋自然灾害的各区市县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相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将有关警报信息通知到海洋自然灾害危险区域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通知到有关涉海部门和单位,转移受灾群众,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灾害成因,及时分析灾害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5.3低于预警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在赤潮高发期,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赤潮的监测、监视工作。一旦发现所辖海域有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组织本地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必要时可商请驻连国家、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及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赶赴赤潮发生海域,开展应急监测,尽快组织鉴定赤潮生物类群,初步判断是否含有毒藻类;采样分析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是否达到警戒标准;确定是否有因赤潮毒素中毒的人员。
确认为规模小、危害轻,尚未达到赤潮预警启动标准的赤潮,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强防范,随时掌握赤潮消长趋势。获知现场确认信息后,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将赤潮应急监测结果和赤潮减灾防灾工作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4 预警处置要求
5.4.1 监测预报机构的处置要求
市及区市县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要相互配合,及时开展海洋水文、气象、海洋环境的监测,密切跟踪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和趋势,及时传递灾情信息。
5.4.2 指挥部办公室的处置要求
对市、县两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处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情况。
5.5 应急结束
5.5.1 提出会商结论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对海洋自然灾害进行综合评估,提出会商意见,上报指挥部。
5.5.2 终止应急状态
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处置
灾害发生后的灾后处置,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受灾各区市县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项防灾减灾工作。
6.2 调查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海洋自然灾害的灾情汇总及灾情评估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灾情上报工作。市经委负责海洋船舶制造业、盐业及盐化工业、海水利用业等临海产业灾情调查统计;市建委负责海水浴场、滨海公园及其他基础设施灾情调查统计;市港口口岸局负责港口及海洋交通运输业灾情调查统计;市旅游局负责滨海旅游设施灾情调查统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渔业灾情调查统计;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灾情调查统计。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上述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开展灾情调查,每日15时前,将灾情调查统计结果报市应急办和指挥部办公室。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海洋环境资料、经济损失等。灾害结束3日内,向市应急办和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情评估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的灾情调查统计结果、防灾减灾工作情况及灾情评估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监测措施保障
7.1.1 灾害监测
风暴潮监测:主要依靠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及气象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经常性的风暴潮灾害监测预报。
海啸监测:主要依靠地震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各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配合,开展经常性的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
海冰监测:主要依靠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
赤潮监测:主要依靠市、县两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赤潮监测预报。必要时,可商请驻连国家、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
7.1.2 船舶保证
应急监测船舶主要利用市及各区市县海监渔政船舶以及其他船舶。接到应急监测指令后,4小时内出航。
7.1.3 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当应急响应需要开展空中监测监视时,由指挥部协调部队、海事等部门,按程序启动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状态下,视具体情况可选择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信息传输手段;应急船舶可依靠高频电台传达指挥调度命令。
7.3 救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海洋自然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确保应急行动及时有效。专业应急队伍、部队和乡镇应急志愿人员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4 资金与物资保障
7.4.1应急资金保障
全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运行经费分别列入市、县财政部门年度综合预算。发生海洋自然灾害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及各区市县应急处置经费,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政府审定。
7.4.2应急物资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等应急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 公众宣传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海洋自然灾害常识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7.5.2 专业培训
开展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技术人员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监测预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海洋自然灾害应急业务培训、业务能力上岗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7.5.3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7.6 监督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区市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相关责任。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对在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灾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8.2 责任追究
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啸灾害:海底地震、塌陷、滑坡、火山喷发等引起的特大海洋长波(海啸)袭击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海冰灾害:是指海洋中出现的严重冰封,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灾害。
赤潮灾害:是指海洋中的一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水平,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它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