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保障渔民利益 深化海域使用权配置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07-03 10:18:19 

18日,从福建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该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中,不断把工作做实做细,积极采取五项措施,注重保障以海为生渔民的利益,维护渔区的安定稳定。

一是以海为生渔民使用县海洋功能区划设定为农渔业区的海域从事养殖生产,户均养殖用海海域面积(含现有)不超过30亩的,原则上不纳入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范围,可以以申请方式确权海域使用权。

二是海洋功能区划设定为农渔业区的海域,从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一定范围划定为以海为生渔民讨小海 用海海域。除养殖用海取、排水口海域使用权外,在讨小海用海海域设置海域使用权或进行市场化配置海域使用权的宗海不得设置与以海为生渔民讨小海相排斥的用海类型。讨小海 用海海域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具体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在本组织(村)中以个人报名、分户承包的方式进行发包海域使用权时,承包户属以海为生渔民户且承包养殖用海面积和现有养殖用海面积之和不超过30亩的,发包方向县财政缴纳海域租金时,缴纳基数按收取的总承包金扣减除该部分承包金后计算。

四是县里建立失海渔民保障基金, 专门用于失海渔民社会保障;乡(镇)政府、村委会建立本乡(镇)、村的失海渔民保障基金,专门用于本乡(镇)、村的失海渔民社会保障支出。

五是失海渔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失海渔民实行社会救济。失海渔民纳入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新农合),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失海渔民保障专项基金支出。失海渔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的,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县、乡(镇)和村三级失海渔民保障专项基金按一定比例酌情进行补贴。(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方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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