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康菲母公司才是责任方 渔民仍未拿到赔偿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5-05-20 18:00:19 

在向美国联邦休斯敦法院正式递交了起诉书后,代理中国渔民诉康菲公司的美国律师托马斯-比莱克(Thomas Bilek)终于松了口气。

“我们的责任是帮助这些渔民获得应有的赔偿。”7月16日,比莱克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我们等待今年10月1日法院第一次预备听证以决定是否受理此案,在此之前事情不会有什么新变化。”

此时,他为了30名受到康菲溢油事故影响的中国渔民追索赔偿,已经工作了半年多。

2011年6月4日和6月11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与中海油合作的蓬莱19-3油田相继发生两起溢油事故,造成附近养殖基地损失严重。

尽管远在美国休斯顿的康菲石油公司总部承诺承担责任,并通过行政赔偿向中国政府支付了10亿元人民币,这些钱款至今还没有完全发放到个人手里,也没有覆盖所有受害的渔民和养殖户。与此同时,渔民们在青岛等地的立案申请迟迟得不到批复。

此时美国律师伸出了橄榄枝。他们跳过康菲中国,直接起诉康菲美国总部。尽管比莱克坦承,这不是法律援助,却给了中国渔民一个希望。

作为有着25年环境诉讼经验的律师,比莱克认为:“如果在美国审理这个案子,我们应该会赢。”

跨国取证

比莱克是从工作伙伴律师斯图亚特-史密斯(Stuart Smith)处了解到这个案子的。此时距离康菲溢油事故,已经整整过去一年。

早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国家海洋局就拿出事故评估报告,美国康菲公司同意出资10亿元人民币作为行政赔偿,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补偿问题;同时,康菲和中海油分别从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中提取1亿元和2.5亿元人民币,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等工作。

但此后,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河北、辽宁渔民并没有及时拿到赔款,与此同时,同样认为受到直接损失的山东渔民,被排除在赔款范围之外。此后,山东渔民在青岛海事法庭上诉,但诉讼请求至今未获回复。

知悉这些情况,史密斯与比莱克决定接下这个烫手山芋。史密斯的经验更丰富,在环境诉讼方面有30年的从业历史。比莱克和史密斯两人在环境诉讼领域合作超过10年,曾经和多个石油巨头打过交道,最近一次是在英国BP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出任代理律师。比莱克还曾经参与过安然案件。

“我接下这个案子,主要是因为事实很清楚:母公司美国康菲已经表示要承担责任,而那些导致溢油事故的决策是由母公司发出的,因此我们选择在美国康菲总部所在地发起诉讼。”比莱克表示。

他的律所就在康菲总部所在地的休斯敦,谙熟德州法律,这是史密斯找到比莱克合作的原因。而后,他们找来精通中文的同事帮忙,并且聘请了研究中国法律的法律教授克拉克(Donald Clarke)担任团队顾问。

在过去的10个月中,比莱克和史密斯和中国方面的律师合作,实地取证,几次来到渤海事故发生地。在做了充分准备后,才选择向休斯敦法院递交诉状。

同时,比莱克和史密斯已经按照规定给美国康菲公司发去函件,但至今没有听到对方任何回应。

比莱克表示,预期在今年冬天早些时候,会有一些结果出现:“现在我们首先要看法院是否决定受理此案。”

这30人的诉讼案只是第一步,根据中方律师消息,有超过500名渔民已经和比莱克等签署了代理协议。对此,比莱克不愿置评,只是表示,如果这个案子被法院成功立案,同时其他的受害者有足够理由和证据,到时候才能判断如何继续提起后续诉讼。

直面母公司

有消息称这次案件的起诉金额是8.7亿元人民币,但比莱克称还未最后确定。

他们决定不起诉康菲中国,而是直接起诉其在美国的母公司。“我们不是不能起诉(康菲中国),而是选择不去起诉,因为我们认为母公司更应该负责,而且他们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赔偿。”

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只有起诉康菲在休斯敦的总部,他们才能够在美国获得该案件的代理权。因为一旦起诉康菲中国,案件可能会因为管辖权异议导致被驳回。

司法管辖权的争论,在10月1日之前,注定会持续成为中美司法界的争论议题。

一些法学专家在美国律师接下渔民代理权后曾表示,不看好美国法院受理此案。因为一般侵权案件,应按照受害者所在地以及事故发生地来决定法院的管辖权,而在这个案件中,所有涉及的对象似乎都在中国。

但比莱克并不这么认为,“母公司总部在休斯敦的美国康菲公司才是真正的责任方,他们在与中国政府协商的时候已经表示,他们对此应该承担责任。”

比莱克雄心勃勃地盯着康菲总部,他觉得目前最大的挑战,就是康菲公司如何做出实质性的赔偿:“通常情况下,许多跨国企业通过子公司来保护其整体资产,子公司本身没有什么资产。而如果一旦母公司承认责任,那么这一责任就是完全的。”

但他拒绝对案件代理花费置评。此前有消息称,美国律师团代理此案采取风险诉讼代理模式,即前期由美国律所支付诉讼、取证和相关人员赴美交通和住宿花销等所有费用。

比莱克向记者坦承,他此前也接过很多非盈利的环境诉讼案件,但他们当然希望此次的案件有利可图。

成功先例

“为什么在中国没有能立案的案子,你确信在美国就可以?”同样问题问过比莱克多次。

2011年11月18日,30个山东渔民到青岛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搜集证据等原因,法院一直没有立案。

“这是非正式的拒绝立案的方式。”比莱克表示,“我不想评价中国司法管辖问题,我只是想说,这些受害者必须在某个地方得到切实的赔偿。”

比莱克的自信不是没有道理。

在英国BP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后,尽管BP总部在英国,是其美国子公司出现了溢油问题,但美国政府要求母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政府非常强势。”比莱克说。

“不仅是政府机构,还有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他们会积极行动起来,组织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上诉。”

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1979年优胜美地(Yosemite)国家公园内莫诺湖(Mono Lake)因城市发展大量引水大面积干涸问题,斯坦福大学学生组织了莫诺湖委员会,与其他环保组织联手向洛杉矶提起法律诉讼。经过15年努力,加州终于在1994年裁决:制止洛杉矶引水截流,稳定莫诺湖平均水位。

“如今随着经济格局变化,我发现大多数环境诉讼案的受害者,来自于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许多时候无法对于赔偿做强制执行,同时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还不成熟。”比莱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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