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明:中日应加快海洋问题谈判进程

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8:02:34 

金永明 上海社会科学院海洋法研究中心主任

进入2012年以来,日本政府一再放任并怂恿右翼人士针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简称钓鱼岛等岛屿)的错误言行和措施,并强化对其的单方面的行为,尤其是所谓“国有化”的行为及后续措施等,严重地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此,中国在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制措施,体现了捍卫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及海洋权益的坚强意志和决心。

在法律上,我国应对钓鱼岛等岛屿问题的反制措施,主要为:9月10日,中国政府就钓鱼岛等岛屿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公布其作为基点的地理坐标(9月15日),从而确立和明确了钓鱼岛等岛屿以直线基线为基础的领海制度及其他海域的管辖范围。9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中国钓鱼岛等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以及中国地图出版社依据《中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于9月18日出版钓鱼岛专题地图等,完成了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一切法律制度,包括法律实体和程序,从而打击了日本政府无视事实和国际法,否认在钓鱼岛等岛屿问题上中日两国间存在领土争议的谬论,以及试图挑战“二战”后确立的世界秩序特别是领土范围的险恶用心。

更令人鼓舞的是,中国外交部于2012年9月16日决定,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案。此划界案的提交将进一步充实中国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划界法律主张。尽管此划界案提交后至该委员会提出建议仍有很长的时间,但对于反驳日本长期以来主张以“中间线”划分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换言之,有利于我国在东海划界中尤其是大陆架划界的原则主张,也有利于批驳日本所谓的大陆架制度被专属经济区制度所吸收的错误主张。当然,中国提出东海部分外大陆架划界案,也是我国于2009年5月11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中国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初步信息》的后续行动,中国严守了承诺,这些做法也完全符合相关法制要求。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的是,中国针对钓鱼岛等岛屿有关法律政策和措施的完善和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中国在东海问题尤其在钓鱼岛等岛屿问题上的被动局面,争取了主动权,这对于切实解决东海问题争议有极大的作用和意义。

东海问题自2004年5月爆发以来,中日两国展开了11次海洋问题磋商,由于在东海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上存在严重的分歧和对立,从而无实质性的进展,包括无法达成妥协和共识。此后,为实现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将东海变成“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政治意愿,中国政府顾全大局,为继续丰富和发展中日关系作出了让步,为此,两国外交部门于2008年6月18日分别公布了《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简称《原则共识》)。

从《原则共识》内容可以看出,中日两国同意在东海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作出了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共同开发,以及在春晓油气田进行合作开发的步骤和要求等方面的规范,但《原则共识》未涉及东海划界问题,尤其是钓鱼岛等岛屿问题。所以,中日仍应就东海划界问题予以协商和谈判,以获得和平解决。

自《原则共识》公布以来,中日于2010年7月举行了第一次政府间原则共识换文谈判,后因2010年9月7日日本海上保安厅非法抓扣钓鱼岛附近水域中国渔船及渔民事件而停止。也就是说,日本政府企图利用所谓的国内法处置中国渔民的做法,打破了两国举行第二次政府间原则共识换文谈判的政治氛围,致使迄今仍未有任何进展。当然,两国针对《原则共识》内容的理解分歧,也是其无法推进磋商进程并获得效果的原因之一。

应该指出的是,中日两国间无法就东海划界问题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否认在钓鱼岛等岛屿问题上存在争议,拒绝谈判,并利用海上保安厅所谓的警备体制非法控制和处罚我国渔民的行为等,是导致钓鱼岛等岛屿问题无法解决并不断爆发、升级的关键要素。这是一种无视事实和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行为,日本必须尽早改正。当然,美国自愿、非自愿地就钓鱼岛等岛屿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的偏袒言语,以符合所谓的亚太“再平衡”战略及美日同盟的“利益”等,也是使钓鱼岛等岛屿问题不断升级的外在要素。

特别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近来所谓日本右翼人士绑架日本政府的“国有化”行为及后续措施等,从本质上说,在“利益”上它们是一致的,均是为了钓鱼岛等岛屿的所谓“主权利益”,加强所谓的“实际而有效的管理”,以体现“管辖”,试图“增强”司法解决的“依据”。同时,在东海划界中争取更多的“利益”,包括以其为基点主张管辖海域,采用“中间线”划界,发挥其在东海划界中的有效作用。

鉴于中国政府仍具有通过和平谈判的方法解决钓鱼岛等岛屿问题的政治意愿,日本政府应主动就钓鱼岛等岛屿问题与中国展开平等谈判,包括利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此争议。这也符合部分日本有识之士的观点和意愿,也符合日本国家的长远利益。

如果日本再次否定与中国在钓鱼岛等岛屿问题上存在争议,拒绝磋商和谈判,目光短浅,则中国可采取综合性的力量和措施,以收复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理和控制。如上所述,由于中国已公布了钓鱼岛等岛屿的领海基线,明确了领海的范围,为此,是否在钓鱼岛等岛屿的周边海域实施共同开发,则主要取决于中国的意愿。因为根据中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和近期针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海基线声明,钓鱼岛等岛屿及其领海是我国的领土及主权管辖范围海域。对此,日本政府和人民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否则,诸如在钓鱼岛等岛屿周边海域发生船只碰撞或摩擦的行为甚至更大的冲突,就无法避免。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均应由日方承担。

为维护区域和平与安全,稳定中日关系大局,应尽快消除甚至解决中日钓鱼岛等岛屿的紧张态势及争议,为此,两国尽快启动现有双边机制(例如,中日海洋问题高级别磋商机制、中日战略对话机制),并加快磋商进程,就显得十分紧要。这无疑是缓和及解决钓鱼岛问题争议的有效途径,必须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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