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极地科学考察样品和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保全和规范管理我国极地科学考察样品和数据,实现样品和数据资源共享和合理有效使用,促进我国极地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接受国家海洋局委派或资助参加国际极地科学考察合作计划而产生的样品和数据。
【极地样品定义】中国极地科学考察样品(以下简称“极地样品”)是指我国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在南极和北极科学考察活动中所获取的生物、雪冰、岩矿、陨石、沉积物等实物资源。
【极地数据定义】中国极地科学考察数据(以下简称“极地数据”),是指我国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在南极和北极科学考察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数据,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现场观测的结果;采集样品的实验室分析结果;现场人体感知的描述记录。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极地办”)是我国极地样品和数据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极地样品和数据管理规定;
(二)负责申请和使用极地样品和数据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监督极地样品和数据汇交、保管、利用工作;
第四条【业务承担部门】中国极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极地中心”)承担极地样品和数据的保管和利用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的验收、备份、整理、注册、保管;
2. 负责极地样品的安全保存和属性数据的安全管理;负责极地数据的评估、授权界定和保密性检查;
3.负责中国极地标本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标本平台”)及中国极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平台”)的总体设计、建立、运行和维护;
4. 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写样品和数据目录,并将极地样品信息整理入标本平台,极地数据录入数据平台;
5.提供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共享服务;
6.根据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使用者的要求开发产品,提高样品和数据的服务水平;
7.负责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的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8.每年向极地办汇交年度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管理报告。
第二章 汇 交
第五条【样品和数据汇交人】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的整理、注册和汇交。
项目(课题)第一负责人为汇交样品和数据责任人(简称“汇交人”),其所在单位为汇交样品和数据汇交单位(以下统称“汇交样品和数据汇交者”)。
第六条【汇交人责任】汇交样品和数据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汇交样品和数据,并应将汇交样品和数据费用列入其项目经费计划。
汇交样品和数据责任人在样品和数据未汇交前,有责任将从现场考察所获取的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妥善保管,安全存放、合理使用和及时备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极地样品和数据,不得在汇交中弄虚作假。
第七条【样品和数据内容】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的信息资料内容包括:极地样品和现场分析副样;样品相关现场资料复印件、电子文档及资料、文档清单;极地样品现场分析数据。极地数据的载体包括纸张、磁盘、磁带、光盘、胶片、底片、图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八条【样品和数据汇交程序】汇交样品和数据责任人应在现场考察任务完成后填写《中国极地科学考察样品、现场数据和分析数据注册表》;样品、现场数据注册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汇交极地中心;分析数据注册在完成样品分析后10个工作日内汇交极地中心。
第九条【注册表汇交及入库】汇交样品和数据责任者应在汇交样品和数据注册表后的3个月内向极地中心汇交标准格式的样品和数据目录(中英文);经极地中心审查、编辑后2个月内入库,并公开发表。
第十条【完整汇交】在样品和数据注册表汇交之后的3个月内,由汇交样品和数据责任者填写《中国极地科学考察样品和数据汇交表》,并向极地中心汇交原始样品和数据的完整备份和经过专业校正的相应数据。
第十一条【极地中心接收义务】极地中心在收到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并在2个月内完成样品和数据入库、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委托保管】经极地办确认,极地中心在部分项目(种类)样品和数据保管基本条件不具备时,可以将该部分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保管权委托适合的单位保管,并且由委托保管单位重新填写《中国极地科学考察样品、现场数据和分析数据注册表》。
极地中心应当对受委托保管样品和数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样品和数据保护期】 汇交的样品和数据,自汇交之日起 30日内,由极地中心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四条【保护期内专用权】在有效保护期内,汇交样品和数据责任者拥有对样品和数据的专有使用权,极地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样品和数据。当事者之间另有经极地办认可的样品和数据共享协议除外。
第十五条【保护期延长】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保护期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其原保护期。延长样品和数据保护期的,由样品和数据汇交责任者在保护期到期前3个月内向极地办提出书面申请。极地办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答复。样品和数据汇交责任者有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给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保护期解除】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保护期满后,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责任者不再具有专有使用权。
第十七条【涉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样品和数据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开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极地中心申请数据使用。
第十九条【引用者义务】 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样品和数据,并在使用时注明“中国极地标本资源平台”和“中国极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汇交人责任条款】 汇交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责任者违反定,造成样品和数据保管不当,备份遗失或过分保护,影响样品和数据的共享和公益服务时,极地办将根据所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其处以通报批评、停止现场考察或取消研究课题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保管单位责任条款】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保管单位违反规定,汇交样品和数据责任者可以向极地办提出申诉,极地办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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