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18:08:30 

为加强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审查工作,提高海洋标准立项质量,保障海洋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海洋局所属有关单位、沿海地方海洋机构、其他海洋组织和机构申报的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政策;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海洋发展计划;

(四)海洋标准体系表,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

三、申报审批原则

(一)海洋标准计划立项遵循统一管理、鼓励创新、面向市场、国际接轨的原则,在预研并技术比较成熟的基础上提出。标准项目的预研可根据《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申请国家经费支持。

(二)制定、修订海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2.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3.有利于推广海洋科技成果、推动科技进步,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海洋标准计划项目采取年度计划与增补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计划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申报,第二季度审批下达,增补计划则根据职能工作需要和紧迫程度适时申报和审批。年度计划与增补计划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相同。

属于国家重点项目、职能工作急需、技术上相对成熟、经费有保障的项目将优先立项。

四、工作机构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标委会”)作为全国性海洋标准审查工作的技术组织,主要任务是负责海洋标准计划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或建议报国家海洋局。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挂靠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负责。各有关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根据全国海洋标委会的安排,承担相关海洋标准计划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

五、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要求和海洋工作实际,每年第一季度将当年申报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的具体要求通知有关海洋组织、机构和局机关各业务部门。

(二)国家海洋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可根据通知要求,将符合标准立项条件和自身业务工作需要,列入本部门业务计划并落实经费的标准项目,确定负责起草单位,由负责起草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局机关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公章。

海洋组织和机构也可根据立项通知要求,向国家海洋局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列入计划并落实经费,分管负责人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盖公章。

与国家海洋局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无对应关系的海洋组织和机构,也可根据立项通知要求,落实标准制修订经费,将项目申报材料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公章后,直接向国家海洋局申报。

(三)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国家标准项目需填报《国家海洋局标准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

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分为推荐性和强制性两种式样,请申报单位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网站(http://www.sac.gov.cn)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系统”下载“项目计划模版”,解压缩后得到Word格式式样。

2.申请行业标准项目只需报送《国家海洋局标准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

(四)以上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由负责起草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海洋局一份,抄送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标委会”)秘书处两份,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秘书处邮箱(hybzh@ncosm.gov;或haiyangbiaozhun@163.com)。

与国家海洋局机关有对口业务关系而未经相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海洋标委会秘书处不予受理。

六、计划项目的审查程序

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分为初审、征求意见和审核批准三个阶段。

(一)初审阶段:

1.海洋标委会秘书处自收到海洋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少量增补项目5个工作日),完成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如需修改完善,可用电子邮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补充,提交海洋标委会秘书处一式两份(少量修改的可只提交替换页和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未完善补报并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

2.形式审查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满足标准申报通知和以上申报原则的要求;

(2)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修订原则,与现行标准和正在制修订标准的协调一致程度,有否重复和矛盾交叉;

(3)项目是否满足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海洋事业发展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其他海洋发展计划。

3.海洋标委会对手续完备、内容齐全的标准项目申报书、建议书和标准草案,按照《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委员和有关专家,以会议或发函形式进行技术审查。

4.技术审查内容:

(1)项目的背景与目的、意义;

(2)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3)标准应用范围和主要技术要求;

(4)标准技术内容的成熟度;

(5)预期达到的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

(6)标准的需求程度,标准实施的预期使用量、范围和频率;

(7)标准的级别和性质等。

5.秘书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审查意见的汇总分析,将标准计划项目审查情况报告、标准项目申报书、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等材料报海洋标委会,由秘书处挂靠单位的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海洋局。

(二)征求意见阶段:

1.海洋标委会审查后上报的申报材料,由国家海洋局环保司负责统一归口办理。环保司收到海洋标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审查,并经局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领导。

对有争议的标准计划项目,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协调后签署意见。协调一致的报局领导。

2.经国家海洋局同意的海洋项目,属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由国家海洋局报经国家标准委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审批立项;属于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在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http://www.soa.gov.cn)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三) 审批阶段:

1.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公示期满后,由国家海洋局环保司根据反馈意见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国家海洋局批准立项。

2.经批准的海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由国家海洋局向负责起草单位印发海洋标准制修订任务通知,抄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和局属相关业务部门。

七、计划项目的调整

经批准的海洋标准计划项目一般不作调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调整,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请从国家标准委网站的“法律法规”栏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下载)。经海洋标委会审查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由国家标准委批准。

(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调整,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海洋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经海洋标委会审查后,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三)当调整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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