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8:11:25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河北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开采海砂造成海洋生态环境

破坏,最高罚款3万元《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严格限制在重点海湾、重点河口区兴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因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需要确需建设的,不得对水体交换、潮汐通道和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严格限制在海岸采石、挖砂、取土,防止导致海岸侵蚀。

在法律、法规禁止开采海砂的海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海砂开采活动。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按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并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和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设施的安全。开采海砂未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限制在岛上进行爆破、采石、挖砂或者进行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设置入海排污口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标准。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纳水口水域和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完善与港口配套的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围海、填海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举行听证会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在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其中,围海、填海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举行听证会。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或者核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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