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支持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5-05-20 18:11:27 

24日,从福建省政府获悉,《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号)近日下发。该《通知》是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起草形成。

《通知》立足扎实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提出了一系列力度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

在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方面,设立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从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引导设立福建省蓝色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海洋重点产业发展等。

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根据业务性质、经营项目内容等不同情形,分别提出了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契税等优惠政策。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加大对滩涂、海水养殖和现代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资产抵押贷款业务,适当提高渔船抵押贷款额度,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海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

在推动海洋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方面,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内有关企业给予税收奖励,符合规定的海洋产业建设项目减免 30%海域使用金省内部分,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用海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论证、统一海洋环评、统一用海排污权等。

在培育壮大海洋龙头企业方面,对获得“十佳”的企业和成功上市的企业每家奖励 100 万元。

在扶持发展远洋渔业方面,凡总部设在福建或在福建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或购买具有捕捞配额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1000 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500 总吨以上)、大型鱿鱼钓船(1000 总吨以上)等远洋渔船的,20122015 年,省里每年按其贷款余额的 5%给予贴息,每艘船累计贴息最多不超过 600 万元。

在打造海洋特色品牌方面,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海洋企业给予再奖励 100 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给予再奖励 80 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新认定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给予再奖励 30 万元,每年选择 10 个左右优势、特色品牌给予一定金额宣传补助。

在推进海洋科技创新方面,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200 万元,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各安排不少于 500 万元资金支持建设海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在给予现代海洋渔业企业电价支持方面,对进入福建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的海产品冷链物流和加工企业,优先保障用电,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时段时长减少 2 小时,平时段时长相应增加 2 小时,谷时段时长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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