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规定的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限制在岛上进行爆破、采石、挖砂或者进行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按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并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和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设施的安全。
开采海砂未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设置入海排污口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纳水口水域和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围海、填海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举行听证会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在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其中,围海、填海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