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油气资源争夺对策分析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8:12:49 

东海问题是我国当前海洋维权的重点之一。中日两国对东海油气开发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日方提出的“中间线”和“吸管效应”;二是对于我国“春晓”油气田,中方提出的“合作开发”与日方提出的“共同开发”的理论认识分歧。对此,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一、“中间线”“吸管效应”说不成立

中日双方在东海海域尚未划界,当然不存在所谓的“既定”边界线。“中间线”只是日本的单方面主张,对中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而日方提出的所谓“吸管效应”,及其制造的“中国向东海扩张”的舆论,缺乏国际法法理依据。首先,中国不承认日本单方面划定的所谓“中间线”。事实上,中方的油气开采也没有越过所谓的“中间线”;其次,有关专家研究证明,两个石油矿区相距100之外,不可能发生所谓的“吸管效应”,而我国在东海的石油平台距离日方所谓“中间线”最近的距离为5.18公里,所谓“吸管效应”的说法不能成立。

二、“合作开发”并非“共同开发”

“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有着本质区别。在2008年中日双方达成的共识中提到,“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合作,这标志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

共同开发是指搁置主权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在共同开发的区块内,不是依照中国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据两国政府商定的办法和原则来进行开发。而日方不断抛出“春晓”油气田中日“共同开发”的概念混淆国际视听,其目的在于为争夺我国东海油气资源作铺垫。

三、深入法理研究应对日方侵权

日本单方面划定所谓“中间线”显然违背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不符合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同时,日本所谓的“中间线”将钓鱼岛完全包括在日本“排他性经济水域”之内,使该“中间线”在钓鱼岛西北方,向中国一侧推进了数十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十七条规定:“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日本以其基线划出的专属经济区割断了中国钓鱼岛的领海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的联系,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日本的做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规定相抵触。日本的大陆架划分法也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背道而驰,琉球群岛以西不远处就是冲绳海槽,何来大陆架之有,不过是“岛架”而已。中日两国并非“共架”,也就不存在大陆架划分的争议。

针对日方的侵权行为,我国应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我方权利。应抓紧修订和出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及其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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