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持续给力 渔民保障提速

来源: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5-05-20 18:27:08 

7月1日,《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办理渔业船舶保险,并为其雇佣的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不低于60万元的人身保险.这是江苏省首次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对渔业生产从业人员的保险金额作出具体规定,使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

江苏省历来重视渔民风险保障,2002年出台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和业主对其海上从业人员应当办理人身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保险.鼓励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为其水上从业人员和渔业船舶办理互助保险."

此外,江苏省对渔民互助保险政策支持力度也走在全国前列.2011年5月,江苏省政府金融办下发了《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26号),通知中将江苏省政策性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保费补贴的最高保险金额从20万元提高至60万元,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维持25%.在省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带动下,2012年上半年,江苏协会累计承保海洋渔民28448人,人均保险金额29.3万元,同比增长45%.

一系列政策以及《办法》的实施,大幅度提高了江苏省海上从业人员的保险保障水平,强有力地保障了海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保障渔区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拓展了新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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