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时间:2015-05-20 18:3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其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动工作的作用,结合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报道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成就,推介各地海洋与渔业工作经验和措施,普及海洋与渔业科普知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海洋与渔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厅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配备联络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宣传信息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宣传信息具体工作。
第六条 从事宣传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高昂的工作热情、扎实的文字功底和较强的组织策划协调能力。
第七条 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宣传信息工作计划和前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 新闻宣传
第八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座谈会、邀请记者实地采访、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精心做好重大新闻宣传选题、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或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
第九条 全省(全市)统一的宣传活动应及时向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闻宣传策划方案和工作总结,以便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和及时掌握宣传态势。
第十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新闻纪律和保密规定,制定本单位新闻信息审核和发布程序,实行新闻信息内部审批制度。涉及全局性、敏感性新闻信息,应报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本级各业务应急预案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应急处置新闻报道预案,建立应急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对外发布新闻信息,消除公众疑虑。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收集、统计媒体的报道,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媒体报道,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大媒体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培养建立一支对海洋与渔业有研究、有感情的新闻记者队伍。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构筑合作平台,倡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涉海、涉渔宣传活动,形成强大的新闻宣传阵势,增强宣传效果。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发挥新兴媒体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展海洋与渔业新闻宣传的传播渠道和影响空间。
第四章 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阶段性政务信息报送要点或约稿通知,认真组织采编信息,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政务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级政务信息报送内部审批制度,确保政务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网络为主、纸质为辅的政务信息报送形式。重要紧急信息可先电话报送,并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纸质形式补报。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高度重视政务信息的时效性,严格按要求组织报送。一般信息3天内报送;时效性信息(重要会议、活动)24小时内报送;紧急、重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报送,并及时连续报送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业务处室(单位)的沟通联系,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升政务信息的整体质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宣传信息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支出预算,重大活动、专项业务应设立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宣传信息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宣传信息工作人员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列席或旁听办公会议、专题会议、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随同领导调研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重大工作、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时,应确保宣传信息工作提前介入,同步推进。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宣传信息工作培训,支持本级宣传信息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工作培训。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小组应建立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将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制度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通报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情况,推荐、表彰宣传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或违反新闻宣传纪律,造成宣传信息泄密或失实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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