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03年北太平洋鱿钓作业管理工作通知
公海大型流网是违返联合国1990年3月15日第四十四届联大会议《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以及我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作业。北太大型鱿鱼流网是公海大型流网的一种形式,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将会严重损害我国政府形象和我国远洋渔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强北太鱿钓作业管理,防止公海大型鱿鱼流网违法作业事件的再次发生,在原有北太鱿钓作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农业部对2003年北太鱿钓作业管理工作补充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对北太鱿钓渔船和辅助船的管理机构是实施进、出港检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北太鱿钓作业渔船和辅助船进、出港动态的掌握和检查工作。
(一)渔船和辅助船由船籍港港口进、出港的,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出港检查;渔船和辅助船由非船籍港进、出港的时间等有关情况,通知船舶拟进、出港口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由港口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检查。检查结果抄送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
(二)鱿钓渔船和辅助船进、出港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船舶持证情况、有否装备流网起网设备、或携带流网、渔获数量、渔获的所有人,有否流网渔获等。
(三)船舶证件不齐,或船上装有流网起网设备、携带有流网网具、载有流网渔获的船舶,一律就地扣押接受调查,调查未结之前不得放行。
二、调整北太鱿钓专项捕捞许可证发放办法
2003年北太鱿钓专项捕捞许可证一律由船舶籍港的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给生产渔船和辅助船。东海区、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办理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根据拟发证渔船和辅助船籍港,将许可证交由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船舶启航出港时冻结检查合格后,方可将许可证交由船方。
三、加强对涉嫌船舶和违规渔船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凡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置:北太鱿钓生产渔船装备有流网起网设备或携带有流网的,责令拆除流网起网设备并予以没收、或没收流网,取消北太鱿钓作业资格,收回专项捕捞许可证;北太鱿钓作业渔船和辅助船在航行中不接受渔政船停航命令,或不接受检查的,取消北太鱿钓作业资格;鱿钓生产渔船有从事大型流网作业行为,或辅助船有运载流网渔获的,按《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涉案渔船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对渔船所属公司也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四、规范北太鱿钓渔船的管理
各远洋渔业企业要认真按照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加强对本企业渔船的管理和指导,落实好渔船的进出港报告制度。所有渔船和辅助船要明确与岸上联络和电台,制作详细情况档案。所有渔船和辅助船必须提前将进、出港的时间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包括进、出港口的时间、港口名称等。辅助船运载渔获回港时,还要附加报告运载的渔获数量、渔获所有者的船名号、数量、扒载海域,扒载时间等资料。各地要根据当地从事北太鱿钓生产作业的渔船情况,结合本通知的要求,将北太鱿钓作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成专门的告知书,发放到每个企业和生产单位。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渔政部门和船长签字后分别保存。
五、加强海上的监督检查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的沟通和海上检查的配合工作。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上报或通报渔船的进、出港动态;各海区和各省渔政部门要加大海上的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对出航渔船的检查率。从事北太鱿钓作业渔船数量多,且发生违规事件较多的地区,有条件的可在辅助船上或部分生产渔船上试行渔政观察员制度,即派渔政人员随船出海,加强对渔船、运输船的现场指导,杜绝大型流网违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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