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来源:温州海洋与渔业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18:43:17 

一、法定行政机关
A、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一)渔业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1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14、《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五条
18、《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四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
20、《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21、《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
23、《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24、《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26、《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27、《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四条
29、《浙江省违反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法规处罚办法》第四条
30、《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一、二、三、五项
31、《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告》一、二、三、四项
(二)海洋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授权)、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款。
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6、《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三条
7、《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授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授权)
11、《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
12、《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1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
14、《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15、《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1号)
18、《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2〕23号)
19、国家海洋局关于滩涂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海发〔2002〕34号)
20、《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委托执法)
B、浙江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1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14、《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
1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2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23、《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四条
25、《浙江省违反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法规处罚办法》第四条
26、《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一、二、三、五项
27、《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告》一、二、三、四项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相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5、《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三、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本条例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46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中国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
5、国办发〔2002〕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6、农渔发〔1999〕6号《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的通知》
7、浙政发〔200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经济发展的通知》
8、浙编〔2002〕44号《关于建立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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