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海洋保护不能为利益让路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8:43:42 

去年以来,美国墨西哥湾和中国渤海湾漏油事件引起大众对海洋保护的极大关注。
中外事实证明:与资本讲道德,没有制约措施,道德永远要为利益让路。
法律是海洋保护不容逾越的底线。当违法行为可以商量时,法律只会成为利益攫取的筹码。海洋属于全体民众,关系千秋万代,重责方能规范。天价罚款,刑事追责,一系列重罚重惩的条款,成为国际上保护海洋的惯例。资本集团在索取海洋利益时,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不积极尽责地履行海洋保护行为,就要让其付出极大代价。海洋立法必须以铁的手腕向世人展现,海洋保护没有商量余地,违法必究,究则必重。
海洋保护,政府责无旁贷。当政府放弃制约管理责任时,海洋只能沦落为利益的奴仆,就像渤海的康菲一样:我的地盘我做主。资金管制是资本利益的要害“三寸”,立足国情实际,可以实行资金保全制度,依据获利评估、投资规模、风险评判等因素,海洋开发集团必须设立保护资金,由政府及第三方监管,不经同意企业不能随意使用,以利益控制利益,使守法获利永远比违法获利的成本小。大力推行资金控制制度,当发生异常现象或已有现象达到临界点时,政府在第一时间对企业集团的财产进行控制,为后续赔偿处理提供保障,使其承担起获利应承担的责任。
政府托管让海洋保护更加主动。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社会各界应该尊重其赢利的权力。但是政府也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企业行为。在危害海洋的事件发生后,企业必须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但是当企业没有履行“第一”职责时,没能力处置事件时,由于海洋事件的特殊性,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起责任,实行托管措施,全面介入事件的处置。便于自始至终体现生命至上原则、大众原则、可持续原则,避免利益因素的干扰。政府托管依据实际情况,可以前置托管、事中托管、事后托管,以求最大化地将海洋保护原则贯穿在各个环节。
科学监测是海洋保护的屏障。作为国家管理者,政府具有海洋事务的权威性。政府要发布令人信服的、强有力的声音,必须依靠自身的监管体系。首先,要有监测科技,能够区别哪些情况是正常,哪些情况是异常;能够让监测达到需要监测的地点,开展正常工作;能够做出准确评估,进行准确定性。其次,要有监测体系,积极开展太空、空中、海面、海中、海底监测,形成整套系统的完善体系;科学制定取样地点,取样频率,掌握符合实际的数据变化;具有强大信息反馈渠道和分析机构,能够适时做出全面分析,为科学监测提供强大支撑。第三,要有监管措施,对于钻井、管道、航线、养殖等重点部位,科学确定监管方式,几米设一个点,每个点放什么监管装置,人员监管与设备监管如何配合,等等,确保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时刻处在监管范围内。
民间团体在海洋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众对海洋保护具有无比的热情和不懈的动力。我国的民间组织和民间声音比较弱,一般在漏油事件中很难主动提出赔偿的主张。撇开企业与政府方面,仅从海洋保护在民间中的发展来看,还存在着薄弱环节。普通民众缺乏统一组织,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地域团体、保护组织等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运营机制,机构也不健全,单一的、缺乏组织的声音,在与利益集团抗衡时缺乏力量。民众与专家学者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对接机制,专家学者缺少丰富的实际支持研究的观点或数据,民众缺少科学数据、技术分析的支持,提出的要求显得苍白无力。海洋类学术团体较少,尤其是民间海洋保护与研究组织凤毛麟角,民间在保护海洋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这些因素中,民众与专家学者的联合至关重要。专家可以为民众提供科技数据支持,如:在海产养殖保护中,延长多远距离设置观测点,设置几个,如何布点,等等。让海洋研究成果走入到保护一线,提供科学使用便捷的分析方法,正确判断哪些因素与海洋污染有关,使广大民众及时发现海水水质异常。而民众可以为专家学者提供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什么时候潮水变化,何时海洋动物多或少,海洋植物生长情况,海水变化情况,浮游生物规律变化,等等,为海洋研究提供最基础的资料。知识加实践,才是民间保护海洋的法宝。
只有法律、政府、专家、民众四条防线充分发挥作用,海洋才能真正成为取之不竭的宝库,才能成为全人类的蓝色净地。
(李华强作者单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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