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海域使用管理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18:44:01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处):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各财政厅(局)和海洋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不断取得进展。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管理情况,向国家报告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今后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会议要求,决定建立海域使用管理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管理情况概述,本省、市配套管理办法,技术规定,管理中具体问题处理,个案分析,经验总结、建议等。同时填写《海域使用管理统计表》(附后)。
二、报送时间:海洋管理部门应每半年研究、总结一次海域使用管理情况,分别于6月底、12月底前以文字报告形式并附统计表报送国家海洋局,同时抄送财政部。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说明:1995年海域使用管理报告,全年合并一次上报,于12月15日前报出。
国家海洋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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