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局海洋专项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18:45:45 

天津市海洋局海洋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海洋专项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专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海洋专项工作是指围绕我局管理职责开展的、有经费保障的海洋专项和业务工作。具体包括:
(一)市财政海域使用金专项工作;
(二)市财政局拨付的基本建设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法罚没等经费支持的专项工作;
(三)列入市财政局日常性的专项经费支持的工作;
(四)我局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申请的中央财政海域使用金项目;
(五)上级部门下达的或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的有经费保障的专项工作;
(六)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开展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三条 通过组织实施海洋专项工作,整合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海洋环境和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海洋综合执法、海洋规划、海洋经济管理、海洋科技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海洋立法及政策研究等管理工作中的关键问题,促进海洋管理工作提高水平,为我市海洋事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四条海洋专项工作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综合协调、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局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局计划部门根据年度海域使用金等资金的征缴预算,按照市财政局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
市财政海域使用金专项计划于每年10月份启动编制;中央海域使用金分成项目、国家海洋公益性项目计划根据国家的时限要求组织编制;天津市“科技兴海”专项要依据市财政批准的经费额度,并按照其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组织。
第七条局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局属单位应按时提出本部门海洋专项备选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名称、背景;
(二)专项目标和预期成果;
(三)科研类项目的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四)年度进度和考核指标;
(五)经费的预算与筹措;
(六)拟承担单位的技术条件、人员情况;
(七)专项工作成果验收方式;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局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提出的备选项目可采取自行承担、合作承担及委托承担等方式实施。
局属单位提出的、属于自身业务范畴的备选项目,不能采取委托或转包的承担方式,可采取合作承担的方式。
第九条局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局属单位应按照要求,将拟申报的海洋专项备选项目及实施方案报局计划部门汇总,同时抄报分管局长。
第十条局计划部门根据相关申报要求,对各部门(单位)上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审查,重大项目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专项申报计划”,报局长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局计划部门按照有关部门批复意见,组织相关申报部门(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完善和调整。
对于市财政海域使用金专项经费计划,局计划部门按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额度,对专项项目和经费数额进行调整,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查,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核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我市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临时项目,由局长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实行项目承担负责制,申报部门(单位) 即为本项目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负责人即为专项工作负责人。责任部门应明确专项工作具体组织人,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专项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局派出机构、局属单位自行承担的业务类专项工作,以局文件形式下达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专项工作需要外单位参与或委托外单位承担的,应采取合同制管理。
局机关处室负责实施的项目,由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经费使用预算和合同书,由分管局长受局长委托与外单位签订合同书。
局派出机构、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外单位签订合同书。
专项任务合同书签订后需报局计划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责任部门应及时就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等情况编制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分管局长、局长,同时抄局计划部门。
第十七条专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部门应及时与局计划部门沟通,专项经费、专项工作重大调整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分管局长。
第十八条专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将视情减拨、停拨、冻结经费,直至终止合同,同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专项承担部门或相关单位承担专项任务的资格。
(一)严重违反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制度的;
(二)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或拒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和成果的;
(三)擅自转包任务合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专项合同内容执行,没有按期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或项目成果的;
(五)未通过阶段和最终验收的。
第四章 项目检查、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责任部门要按照下达的任务文件或合同书规定,做好专项进度、质量和经费的监督管理。局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开展专项工作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局领导。
第二十条对于签订任务合同书的专项工作,责任部门应按合同书规定做好专项评审、验收工作。合同书到期后30天内,责任部门应将全部专项成果及验收材料的复印件报局计划部门。局计划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上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专项工作,责任部门应在专项结束期限前60天,向局计划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局计划部门经请示分管局长、局长后,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责任部门应做好专项资料归档工作。由局机关处室负责的专项工作,应按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专项成果资料归档。
由局派出机构、局属单位负责的专项工作,各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专项成果资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专项成果资料采取分级管理制,专项工作获得的数据资料、成果及知识产权归我局所有。
局机关处室负责的专项数据资料、成果未经局长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局派出机构、局属单位负责的专项工作,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数据资料、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专项工作获得的数据资料和成果,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应严格按保密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以文件形式下达的专项任务,责任部门应根据专项预算,向局提交拨款申请并附专项实施方案,经局长批准后,由局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于签订任务合同书的专项任务,局机关处室作为责任部门的,应根据合同书经费安排拟定拨款通知,经局长批准后,局财务部门将经费直接拨至任务承担单位;
局派出机构、局属单位作为责任部门的,应根据合同书经费安排,向局提出拨款申请,由计划部门拟定拨款通知,经局长批准后,局财务部门将经费拨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拨付经费。
第二十七条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量入为出,节约开支,不得透支。专项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的,责任部门应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说明材料,报局计划部门。局计划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合同形式的专项,经费中不得列支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专项工作完成后,专项经费结余部分由局计划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经局长审定同意后,财务部门统筹处理。
第二十九条局及局派出机构、局属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各专项工作分别建立帐目,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过程中,责任部门应在相关票据上注明专项工作名称,以便财务部门管理。
第三十条局财务部门应加强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局属单位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各专项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接受局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专项工作经费不支持我局系统以外单位的能力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央海域使用金分成项目、国家海洋公益性项目、天津市“科技兴海”专项等有专门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海洋专项工作及其经费管理制度》(2008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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