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印发《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

来源: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18:54:15 

为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日前,威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生生产的实施意见》,从加强监管体系、加强隐患治理、强化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2012年,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不突破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2‰,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明显下降。到2015年,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下降到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1.5‰以内,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县、乡、村四级渔船管理体系,全市渔船基本纳入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等渔业基层组织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基本杜绝重大涉外事件、伏休群体性违规事件和重特大渔业安全事故,科学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实现全市渔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渔业安全事件。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渔船检验发证、登记、年审、进出港签证、船员配置等与安全紧密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渔船和船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渔船数量达到20艘以上的镇(街道)和5艘以上的村(居),应明确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职责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渔业安全管理员,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船、到人。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要保障渔船安全适航,保障船长依法履行职责。渔船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和锚泊安全直接负责,严格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保证渔船航行和船员安全。对涉嫌违法生产作业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快渔船标准化、渔船管理组织化、渔船安全信息化、船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渔船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渔船管理规范化水平。

《意见》还从加强“三无”渔船治理、渔船船籍港和异地挂靠渔船治理、加强渔业辅助船治理、加强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加强渔船标识整治、加强渔船修造管理、加强渔港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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