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月1日施行 为保护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依据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贯会举行。(摄影:周君)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润兰出席会议并讲话。(摄影:周君)
天津市海洋局局长蔡明玉讲话。(摄影:周君)
海洋财富网综合信息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4月20日,《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贯会举行,宣传《条例》内容,并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和推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润兰出席会议并讲话。她指出,《条例》的出台将为解决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促进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迅猛,海洋生产总值从2001年的26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088亿元,增长近12倍,相当于1998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已成为拉动天津市经济快速增长和加快滨海新区发展的重要动力。李润兰说,颁布《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是天津市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也是天津建设生态城市战略目标的要求,也是国家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政策、新要求以及海洋开发活动的新变化的要求。
李润兰强调,《条例》实施效果好不好,一是要看宣传的好不好,是不是为各方主体和人民群众普遍了解,自觉落实;二是执法部门是不是严格履行执法责任,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违规行为是不是受到及时的制止和公正的处理。
李润兰指出,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条例》正式实施后,要密切关注《条例》的实施情况,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要求落实执法责任,切实把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再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天津市海洋局局长蔡明玉在讲话中表示,新颁布的《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事海洋环境保护活动的行为准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学习宣传和坚决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真正使《条例》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天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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