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18:57:36 

【颁布单位】 国家海洋局

【颁布日期】 19920826

【实施日期】 19920826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

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

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休。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

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

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

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

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海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

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一、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二、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

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有者应依照《规定》

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

审批机关审批。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

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调查、勘测路由需

经主管机关同意。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

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

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六条

,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本

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

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

同意。

第七条 所有者在选择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时,应顾及其他海洋开发

利用。当路由需穿越重要渔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

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时,所有者应与有关当事方协商或报请主管

机关协调解决。

设置海底排污管道应充分考虑排放海域的使用功能,排污口的位置应

选择在远离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海滨风景游览区

等区域的具有足够水深、海面宽阔、水体交换能力强等条件适当的场点,

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概况;

二、路由海区的气象与水文动力状况;

三、路由海区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与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建设和维护有关的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和

海底设施;

五、有关政府机构在路由海区的开发利用规划;

六、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及其结论;

七、有关图件及其他调查资料。

第九条 《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应包括:

一、海底管道途经海域海洋资源和环境的状况;

二、海底管道海上铺设施工作业阶段及其正常使用阶段对周围海域海

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综合评价及对上述影响

的解决办法;

三、海底管道事故状态对海洋资源和环境产生影响的评价及其应急措

施。

第十条 获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

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

方式等变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经

主管机关批准。

海上作业者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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