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海洋立法填补公权真空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9:05:09 

因为各种势力介入渤海捕捞,渔民日子越来越难:想去适合捕捞的海域下网,必须先交“保护费”,或者把海产品卖给他们,否则轻遭辱骂,重遭殴打或者撞船;每年的渤海春季捕捞期间,屡屡发生海上盗窃、抢劫、恶性斗殴事件,造成伤害、死亡等。海上抢夺渔场、霸占海域等非法活动,破坏了渔民之间原有的平衡机制,严重影响了渔区稳定。

于公权力的使用,公众总怀有一种天然的警惕。纵观历史,因为公权力的滥用而造成公民权利损害的事例,可谓比比皆是。然而,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的是,在公权力消失或势弱的领域,所造成的后果同样不容小觑。

我们看到,一旦其他势力取代了公权力治理,把原本宁静的公共海域变成了弱肉强食的丛林,不仅普通渔民的生计日益艰难,各种群体纠纷和刑事案件更呈高发之势。面对渤海区域的捕捞乱象,国家公权力应当尽快介入,填补权力真空,恢复正常捕捞秩序,为渔民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捕捞环境。

加强有关海洋立法,显然是当务之急也是釜底抽薪之举。应当说,近年来,海洋立法从无到有,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形成,海洋执法并不匮乏法律规章。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有《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从部门规章看,有《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关于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从地方性法规看,有《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尽管当前涉海专项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众多,但缺乏站在国家高度、全盘谋划的综合性执法规范,海洋法律法规之间存有相互脱节的现象,严重滞后于我国海上治安复杂变化的形势、海洋维权和海洋事业发展需求。

以《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为例,该规章对海警执法的管辖分工、办案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但从立法效力来看,仅仅是一部国家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存有较大差距。再看现行的海洋执法模式,仍是一种以部门为主的分散性执法模式,海监、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公安边防海警部队、海关缉私等海洋执法队伍并存,有强烈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执法管理“有车不同坐,有船不同行”,没有一支海上综合执法力量,也没有一个涉海部门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海洋立体综合管控,严重影响海上监管执法。正因为职能部门工作不够协调,配合不够密切,出现执法漏洞也就难免。

此外,针对海警执法力量不足等现象,高层已出台应对举措,例如2010年升格海警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成立公安海警学院,承担培养高层次公安海警人才、提高公安海警部队整体素质的重任。但是,受制于多头监管、部门掣肘、立法缺失等因素,人数多达十余万的海洋执法队伍,效率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

从长远看,应当加速制定国家海洋基本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海洋执法法制,出台规范各个涉海部门并与国际公约对接的综合性国家法律,从而摆脱海洋执法基本处于行业自发性立法、自主性规范的不利状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年年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国家海洋基本法和渤海环境保护法等,尽管已连续4年提交两会,至今尚未列入立法程序。究其原因,固然有渤海立法是区域法、涉及难点很多的因素,但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和地方利益却被公认为是法律难产的重要原因。

一个现成的教训是,“海上山东”和“海上苏北”各自为政、激烈竞争近20年,直至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启动海域勘界工作,双方仍在划界上争执不休。最终,国家海洋局也不得不表示,全国海域勘界工作起于苏鲁线,也将终于苏鲁线。地方利益的冲突,竟然牵制了国家整体海洋规范和立法进程。而发生在渤海海域的捕捞问题也是如此,个别地区和部门也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观念,部分公共海域的捕捞区域划分久拖不决,河北与辽宁、河北与山东渔民常常为争夺捕捞资源产生摩擦,协商不成后,竟然要通过撞船等“惯例”武力解决,由此造成违法刑事案件,也就见怪不怪了。

破解渤海湾捕鱼乱象,应在推动国家立法的主体上做文章。汲取之前的经验教训,立法机关应尽快牵头调研,强推海域划界、海洋执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有了法律保护,弱势渔民头上才能真正有一方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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