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加强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 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19:15:47 

中记联网讯 日前,天津市海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副局长杨新宅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这一宗旨的重要工作内容。多年以来,天津海事局秉承这一宗旨,持续努力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推进港口和海区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构筑海洋污染应急反应体系,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果。

杨新宅说,海洋是生命的摇篮,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是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愈发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0年的大连“7.16”爆炸溢油污染事故和2011年的“蓬莱19-3平台溢油污染事故给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广大人民群众均对这些污染事故给予了持续的关注。

天津港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港口,2011年港口吞吐量已达到4.5亿吨,其中散装油类近4000万吨,散装化学品近1000万吨,船舶通航量10余万艘次,船舶大型化、专业化趋势明显,天津海域存在着较大的污染风险,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任务重大、工作繁杂,一刻都不能放松。环境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天津滨海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关系到天津市宜居化城市建设。

为保护海洋环境,国务院200999发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并于201031生效,交通运输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陆续发布了一批配套的规章、办法和实施意见。这些法规、规章、办法和实施意见构筑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法规和制度体系。

在《国务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公布并实施之后,天津海事局着手对2004年发布并在执行中取得重大成效的《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经过两年的努力,在条例实施两周年之际,我代表天津海事局正式发布《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于201231实施。这个管理办法是我局在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法规、规章、办法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充分全面的总结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在防治船舶污染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充分结合天津水域实际情况,全面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建设而制定的。

这个管理办法共分为八章九十六条,全面涵盖了防治船舶污染的各方面内容,突出制度建设、强调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细化执法程序、深化应急建设。适用于我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及其它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一、强调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在这个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相关企业,特别是码头、装卸站所赋有的保护海洋环境主体责任,明确了码头、装卸站等单位的污染风险与防污能力专项评估与防治船舶污染专项验收制度,明确了码头、装卸站的环保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要求码头、装卸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二、强化对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监管。这个管理规定中明确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必须在我局公布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我局将于近期完成对现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的作业范围评估和公布工作。管理规定强调了对高危险、高污染性货物所采取的包括监护、围油栏布放和强制预洗等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规定对污染危害性货物集装箱装箱单位、装箱人员、装卸质量和海事管理机构开箱查验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强化了船舶污染物排放与接收监管。这个管理规定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调整和完善了船舶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的签订和备案制度,以利规范天津港内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处置市场。管理规定还细化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准入条件,按照不同污染物采取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强化了船舶供受油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这个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供受油作业单位的条件,细化了船舶燃油质量控制程序和船舶供受油作业规程。

五、深化应急体系建设。这个管理规定明确了港口、码头、相关船舶作业单位的污染应急预案建设,对预案的制定、定期演练、人员培训、预案的修改完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管理规定细化和深化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以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监管。

六、规范了海事执法程序。这个管理规定明确和规范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涉及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行政行为的程序,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机构、条件、时限等均作出了规定,加强海事执法行为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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